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供销合作社资产形成表格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供销合作社资产形成表格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供销社的资金来源?
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农村股份制商业企业。它的最原始资金来源于农村人民公社的社员,每人购买的股份(每个社员持两元)。作为原始启动资金。以此为基础,开展收购农副产品,提供农机,农具等生产资料,面相农村,开展经营活动。日积月累,使集体资产不断壮大起来。
农村合作社房子属于谁?
属村民集体所有。农村合作社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部分村民或全部村民集体成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乡村振兴,脱贫致富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其房子是用于开展经济活动的场所。是村委和村民集资建设的。因此,农村合作社的房子属集体所有。
答农村合作社,也是原来的供销合作社,那时属于国营性质,是国家在农村的一种商业机构,当时是计划经济,各种物资都需票据供应,是服务农村老百姓最基层供应单位,每个公社(乡丿都会有几个点服务于群众,开始的房子是没收地主的,后来也建了部分门店,但房子的产权属于各县供销社,
供销社是啥意思?
供销社是服务三农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民为主体的集体性质的合作经济。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对供销系统资产进行经营保值等。
为什么供销社还存在?
为什么供销社还存在?
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未改制前,地方经济主要靠“粮食局、供销社、商业局”三大主管单位,应该说“粮供商”占比三分天下;改制以后,将粮供商基层职工“一刀切”,企业破产倒闭,职工买断下岗;国家仍然保留粮食、供销社、商业局机关人员;并且纳入公务员事业编体系,没有了职工,这些局机关仍然对市场有监管作用;粮食系统也要监督粮食收购、储存、保管,只不过这些单位是“股份制有限公司”,人员编制不属于粮食局主管;供销社也是监管供销生产物资、农资生产资料,这是主营业务都有“股份制有限公司”经营,人员编制也不属于供销系统,商业局同样如此,应该说是“清水衙门”,动动嘴跑跑腿;起不了关键作用,但是国家地方遇到突发大事和自然灾害,仍然对物资供应起到调配职能;除粮食国家储备粮库有国务院直管外,省级、市县级粮食储备粮仍然有“股份制有限公司”代收代管,这些人员,绝大多数都是“买断工龄”后,返聘入股的“再就业”下岗工人;其人事编制不属于粮食局管理,属于“股份制”员工。
供销社有一批职工,在2004年还没有来得及改制,国家紧急叫停“买断工龄”下岗,并定性“买断工龄”行为是违法,这批人就没有参加“买断工龄”下岗,而是按“内部内退”处理;供销社利用原有的固定资产,(门面、商业大厦办公楼)进行社会出租费,来解决内退人员生活费,每月扣除养老缴费,大约领取几百元生活费;养老保险公司[_a***_],个人扣8℅;到龄办理退休手续。(我地供销大厦几百号员工,就是这种情况)
这就是政府仍然保留“粮食局、供销社、商业局”机关的原因;一个局的事业在编人员不超过10人,以前我们一个县粮食系统在职职工,工业、商业和基层粮站,有几千职工(含新办集体知青待业),这几千多少,后来都下岗成了“灵活就业”人员,自谋生路。
供销社真的还存在,是不是仿佛有一种时空错乱的感觉?....
提到供销社,90后、00后的记忆恐怕只存在于老一辈人的口中和历史年代剧中。
对于60、70后,在那个物质匮乏的年代,供销社的地位就相当于如今的商超,相当于“购物天堂”,下到铅笔、橡皮、糖块,上到化肥、农资、农具,供销社犹如一个“百宝箱”。
当年的供销社地位为何如此之高?实际上与特定的历史时期不无关系。
1949年11月,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成立,主管全国合作事业;第二年,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成立,统一管理全国的供销、生产、消费和手工业;1954年正式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当年的供销社集“买卖”与一体,不仅卖东西,而且还买东西,从农民手中收购来的农副产品远销海外。
在那个物质匮乏的年代、在那个凭票供给的年代、在那个市场私有经济尚未萌芽的阶段,供销合作社发挥着极其重大的作用和影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供销社集买卖与一体,几乎承揽了全国9亿农民的统购统销。
如果找一本老版《新华字典》,你能在字典中找到类似的例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供销合作社资产形成表格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供销合作社资产形成表格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