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吊销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吊销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榆中县:因违规披露案件信息,这名律师被处停执3个月, 你怎么看?
我认为 ,律师违规披露案件信息,被处罚,是应该的。我认为,这位律师朋友,被处停执3个月,处罚得并不重。
但无论如何,这位律师朋友,一定要吸取教训!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切不可以将不能披露的案件信息披露出去,否则,披露出去后,将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因为,《刑法修正案(九)》新设了一项罪名——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明知案件有些信息不能向外披露而故意披露,并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就可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巨大风险。
所以,悬在律师头上的这把“利剑”,会时刻提醒每一位律师朋友,切莫违规披露案件信息!
伪造工程业绩需要追究什么责任?
投标人伪造工程业绩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骗取中标。
伪造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属于违法行为吗?
1、属于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71条“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查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53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70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个人***账赚取收益的法律责任?
***账尚不构成犯罪的,只是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对法人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吊销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吊销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