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业合作社账务规范文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业合作社账务规范文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求农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一) 为了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会计工作,规范合作社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 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三) 合作社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其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四) 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及编号,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地主管部门及合作社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五)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用借贷记账法。(六) 合作社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七) 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本制度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均***用公历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八) 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九) 合作社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十) 合作社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十一) 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实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的存货核算内容: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设置的会计科目包括“产品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科目。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20日 财会[2007]15号)(七)合作社的存货包括***、化肥、燃料、农、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计价;受托代购商品视同购入的物资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时,按照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加上实际支付的全部费用计价;受托代销商品按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出售受托代销商品时,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支出;委托代销商品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的确定,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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