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作社承包农民土地法律依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合作社承包农民土地法律依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 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
上述两部法律都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这就是法律依据。
承包地附属物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地上附属物首先要按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承包人应当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将土地恢复原状后交还给发包人。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法律为准还是村委会说了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由此可知,村委会在土地承包中作为发包人存在。
把承包地卖给别人的合同有效吗?为什么?
这个问题经常在头条发问,看来仍有不少朋友对土地性质,权属等法律,政策关系认识有误,进而认知,理解误判,误读了。
在这借平台与众友做一交流,学习,互动。
首先,咱们国家在1982年版《宪法》中对国家***等等有原则性规定,规范。
国家***或国有***包含:森林,矿山,江河,湖泊,海洋,土地等等。
单就土地而言,有国有,村集体所有,不论国有,集体所有,其性质,权属姓“公”不姓私。
其次,企业,公司,开发商,公民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的经营权,收益权,流转权等。
单位或个人在土地交易中不得有买与卖的行为,一旦有买卖,其合同无效,且违法。
第三,法外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则可为,这是现代法治,理政处事的通理。也是法治思维,理念的要求。
由上,有法必依,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的根本宗旨,保证。
因此,发问买与卖的行为已触犯法的红线。
以上是我的一家之言,供你参考。
必要时建议你读谈82年版《宪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有“十九大政治报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作社承包农民土地法律依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作社承包农民土地法律依据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