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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慈溪秦女士取钱时银行多给一千六,拒退称离柜概不负责,你怎么看?
浙江慈溪秦女士取钱时银行多给了一千六,她拒绝退还,以银行公告“离柜概不负责”作为理由,从法理的角度来看,银行的这句提示,应该是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契约,凡遇到无论多给还是少给,不管是谁的错,大家都照此执行。
如果从这点上来看,秦女士给出的理由无疑是正确的,因为银行和客户之间本来就应该是平等的关系,既然你对我离柜概不负责,我当然也有权对你离柜概不负责了。
但是,这样的情况,如果诉讼到***,秦女士肯定会以不当得利败诉。
其实秦女士提到的“离柜概不负责”, 就是银行方只考虑自身的利益、典型店大欺客式的“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但是店大欺客,作为银行,它实施的是双重标准,公告的解释权在银行,你不认,一般人不会没事去找事,事实上,当消费者遇到利益受损时,银行的解释却又是另外一回事,因为信息是严重不对称的,如果你起诉,最大的可能又是你败诉,因为很可能证据已经灭失,你将被告知,录像已覆盖。
从道义上讲即然银行工作人员种种原因吧多给一干六是不能要的,因为这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但是这个责任他不在本人,银行有明文规章,离柜概不负责,我认为秦女士不退银行也没法。建议银行和秦女士沟通,双方协议一下,银行适当地给些感谢金。闹僵了不给你,你怎么着,***吗?这***费也比这一千六少不哪去,划不来。还是双方协议好。
的确是不当得利,不能因为写了离柜概不负责就可以豁免。同理,银行少给你钱一样可以告,只要有证据。其实现在都没有离柜概不负责了吧,360度无死角的监控,机器都会记录冠字号的,银行也坑不了你。媒体总是错误的引导,民众还有那么多无知的。银行是企业,不是前面加了中国两个字你就有份。银行也是服务业,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你觉得服务不好可以换家银行,国内的不满意还可以换外资的
江慈溪的秦小姐在横河某银行取了22400元,银行的柜员却给了她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小姐讨要多给的1600元钱,遭到秦小姐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小姐告上了法庭。
日前,慈溪***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情发生在今年2月7日。
当天中午,秦小姐去横河某银行,要求取22400元。
谁知,柜员一时失误,点了24000元给她,还给了她一张“取款金额22400元”的取款凭证,要她签字。
秦小姐拿到钱,也没数,签完字就走了。
当天下午,银行结账时,发现了这一失误,马上联系了秦小姐,要她归还多给的1600元。
秦小姐没有理会。她认为,在这件事上,她没有过错,而且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在这件事情上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离柜概不负责”单单是只对于储户的规定吗?单单是给储户看的吗?显然不是,是储户与银行双方的。但是往往“离柜概不负责”前面还有一句“现金当面点清”。
回顾一下此事的发生
10月19日浙江慈溪的秦小姐在横河某银行取了22400元,银行的柜员却给了她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小姐讨要多给的1600元钱,遭到秦小姐拒绝。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小姐告上了法庭。
秦小姐认为“离柜概不负责”,所以拒绝返还多出的1600元。可能近些年许多因为在银行取出***钱被“离柜概不负责”而无法找到银行赔偿,所以这一次秦女士的做法只是积压后的爆发,许多人都是支持秦女士,让银行也体验一下受到“委屈”的储户感觉。
但是不同的是,银行以“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为由,将秦小姐告上了法庭。按照以往此事,很大可能是秦小姐败诉,退还1600元。而之后银行就是受害者的身份,秦女士就是侵害者的身份了。这样对于以后秦女士是有很大的影响。
但是换个角度,***如是少给了1600元,秦小姐事后找到银行那么结果会怎么样呢?如果当面点清,银行是肯定准予退还的,但是离开柜台后,没有充分证据银行也是不会退还的。
所以都是需要证据,如果此时银行提供证据充足,那么秦女士肯定需要退还1600元,所以建议秦女士不要因小失大。
所以我们无论是取多少钱都应该当面点清,准确无误后才可离开柜台。
因为银行有两套话语体系:
1,离柜概不负责;
2,证据确凿请还钱。
由于证据通常是监控,由银行单方面掌握,所以客户感觉不对等?
怎么办?
方案有二:
1、坚持离柜概不负责,监控可作为内部调查和追责之用,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保证当事人之间权益对等。这样,也可以倒逼银行改进流程,减少失误。
2、碰到银行给用户***钱或者少给钱,且银行拒不承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法庭不要求用户提供证据,而是由银行提供证据,如果银行不能提供监控录像、操作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承担败诉的结果。
银行出错,卡里多的钱花掉犯法吗?
这个问题其实取决于花钱的人是不是具有主观故意。
那么,无论从道德上还是法律上都属于不当得利,严重的可以称得上是侵占罪。
储户是有义务主动退还多余钱财。如果不配合,那就属于违法行为了,势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
2017年2月,王某到一家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因该笔存款为小额存款,无需填写存款凭证,王某便直接将3000元现金及银行卡递给了银行工作人员张某。
张某在办理存款业务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误将存款金额3000元输为30000元,并成功办理业务。当天下午,张某核对账目发现存款错误,便与王某联系要求返还多余的2.7万元,不料却遭到拒绝,张某只好自行先垫付了此笔款项。
承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电话与王某取得联系并告之其多得的2.7万元存款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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