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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地、粮、人、钱如何配套?
土地的三权分制,实际上很早就有了,土地属于国家的,经营权是集体的,社员只是耕种的人,所有收入都归集体所有,集体交公粮和分配给社员,这是改革前的国家大政,改革开放后,土地三权作了另外的解释,土地是集体,农民亨受到集体分配的土地进行自由种植,后来种田不如到城里打工搞钱多,所以农民把自已的经营的土地转给了做田的农民。当时做田交提留和统筹费太多,有些不要田了,后来国家废除了农业税和提留款,这样土地分到农民的手里才固定下来,国家知道农民都种田,肯定设有收入,所以提倡土地流转,现在比较适合机械耕种的土地都流转到种粮大户的手中了,不适合机械种植,老农民还在种植。也有少部人畄下部分田作为口粮自已种。地是属于农民的,粮食是承包户生产的,当然属于承包户口,钱只要与农民订了合同,按时给农民就行了。至于国的补贴款,订合同时都有记录,承包户需要人工时,只有老人帮他干了。青年人都在城里打工。承包人也付不起他们的工资。这就农村的实际情况。
所说三权分置:就是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承包户,经营权归经营主体,那问题来了,村集体在这里担当什么角色,有没有权拿土地经营租金,承包户如何对经营有效监督,该拿多大比例的红利钱,负责经营部门人员工资标准怎么定,经营亏了该那关节负责。是个大课题,我们在这划分未必与红头文件一致,各地合作社都有简章,有关干群搞好的决心很大信心很足,实际效果现在只能说天知道。
谢邀请!承包地三权已落实到户,当然对农民来说是件好事。既然落实了就是由农户自由管理,有人承包农户有权自行转让。我们可以放心去外打工或创业,一般种地的都是年纪比较大的在家种地,年轻的基本上都在外打工或做生意。田租出去拿点田租虽然租金不多,但比荒了好吧!谢谢!
集体所有权包含三项,一是征地时的鉴字权。二是土地稙植的监管权。三是收回搁荒土地和调陪权。
农户承包权包含三项。一是自主耕种权。二是流转他人承包权。三是入股经济合作社权。
种植人的种植权包含三项。一是守法遵纪土地姓农权。二是耕种自***。三是经营销售自由权。
这是目前我了解的土地三权分置的的配套方案。
既然三权分置了 地我们就不用操心了到时候统一规划 只管认清自己的土地坐等分红吧至于人到时候有很多的选择可以选择就在家也可以外出打工手里有钱了也可以做点小生意。
总得来说对于农民来说是好事
如果受托人没有按委托人指定的用途来发放的贷款,是否会承担责任呢?
感谢邀请,首先受托人相当于是法律上的代理人,而委托人即被代理人。代理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中,受委托人超出代理权限实施代理行为,但由于其行为使他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所产生得一切后果由代理人承担。这就构成了委托代理中的表见代理。
问题中,受托人违背委托人指定用途,即超出委托代理权限,那么所有后续实施的行为后果与委托人无关,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受托人承担。还有特例,当委托人知道这件事之后,默认了这种情况,即同意受托人的做法,那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个人见解,欢迎点评!
谢邀!你说的那叫“委托***”业务。过去农业银行委拖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农户口粮无息***、口粮低息贷、财政贴息专项***……"等。农业银行发一个红头文件,注明***用途、期限和利率,同时划拨资金,伩用社依据文件内容执行。对于转移用途,不按文件精神执行的。轻者,通报批评,重者行政处分乃至***现在委拖***业务,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签定委托放贷合同。放贷意向、金额、用途、利率等,委托人说了算。委托人委托银行放***,利率必须遵守国家规定。银行按委托金额,收取一定费用。被委托在发放委拖***时,必须按委托人指定的项目(人),金额发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被委托人,在发放委拖***中,发现用款人(单位),存在问题,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提出自己的建议,供委托人参考。在没有沟通的前题下,被委托人可能暂缓放贷。***如,被委托人,没有任何理由,拖欠放贷时间、改变***用途、违背委托人意愿……。必须承担相应的处罚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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