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参与合作社意愿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民参与合作社意愿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加入农业合作社有什么好处和风险?
1、要有***优势。因地制宜选项目,这是农业种养业项目能否成功的决定因素。各地的自然环境条件、每个人的技术能力及市场条件大相径庭,同样一个项目,在这个地方发展比较好,在另一个地方就不一定适宜发展。
2、要有产业优势。一般来讲,一个区域经济由于其独特的自然***及政府的扶持引导,会在一定区域内形成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围绕主导产业创建的专业合作社才具有生命力。
3、要有市场需求。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农业项目选取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农业种植效益的高低。市场似一只无形的手无时无刻不在制约着农产品的价格。因此,创建种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先了解、熟悉、分析市场行情,把握、预测市场,选择市场前景好、商场竞争能力强的项目,才有可能取得好的效益。
4、要有农民的合作意愿基础。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自愿。因此,专业合作社创办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愿望,坚持入社自愿的原则,不能搞强迫命令或变相强迫农民入社,要多做解释说明工作。
农业合作社成立所需条件?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此外,成员必须是农村户口或者是城市下岗待业的身份,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村户口成员不得低于80%。 合作社成员必须是出于自己的意愿加入。
农村养殖合作社怎么和农户签订协议?
只有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农业合作社没有权利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但是可以与农户协商,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取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5名以上符合该法规定的成员;
(2) 有符合该法规定的章程;
(3) 有符合该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护。
农民合作社与协会的区别和相同点有哪些?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求5名以上农民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专业合作社章程,场所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而协会的办理,提供***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协会证书,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协会的申办机构不同!
1、合作社与协会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经济组织形式,是有区别的: (1)性质不同 合作社是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登记,它是个企业,是个经济实体,它直接与社员签订购销合同,为社员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收购农副[_a***_],搞加工、运输、销售服务。 协会是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以农产品行业来划分,一般不搞经济实体,主要是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营销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服务。如果要收购农产品搞加工、销售业务,则应另外成立实体公司。 (2)参加者不同 合作社的参加者一般为个体农民。 协会的参加者一般为企业,少数为个体农民。 (3)职责不同 合作社的职责是为社员提供生产经营的实际业务服务。 协会的职责主要是协调和自律,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利益。 (4)代表的利益不同 合作社代表本合作社农民的利益。 农产品行业协会则代表这个行业的利益,对***或对国外要维护本行业利益。 (5)其他方面的不同 A:合作社要坚持入社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利返还各项原则. 协会则没有盈利返还等原则。 B:合作社一般不承担***委托的管理职能。 协会一般可接受***委托,代行一部分管理职能。 C:合作社是个企业,是要追求经济利益的,只是对内不赚或少赚社员的钱。 协会是非盈利组织,实际上一般不搞业务经营,服务时只收取代理费,对成员没有利润返还或利润分配的问题。2、 相同点一是手段和目的相同。都是以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组织化为手段,加强农业产业的指导、管理、营销,进而提高生产效益和农民收入。二是都是合法的法人主体。农经类协会是社团法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社会团体是国家四***人主体之一的社团法人。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 三是都可以进行经营活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社会团体是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是超出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应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所以社会团体是可以从事非营利的经营活动的,协会可以组织会员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销售,只要协会不从中以牟利为目的,就符合条例的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参与合作社意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参与合作社意愿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