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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百年奋斗史四个历史时期?
四个历史时期:从1921年7月中国***建立至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从1949年10月至1***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从1***8年12月至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从2012年11月至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黑龙江大庆一男子小区内暴打前女友,狠踹头部致其倒地一动不动后继续施暴,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这样的男友能要吗你怎么看?
***男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必然会受到相应处罚。如果女子的伤情构成轻伤以上,那么男子将会按照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以下***。如果女子的伤情够不上轻伤以上,那么建议将男子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处以五年以下***。
是否适用寻衅滋事罪还有一定争议,毕竟双方认识,也不知道男子是出于什么目的殴打女方。
事情经过并不复杂,却让人感到触目惊心。黑龙江男子当街暴打前女友,而且连续几脚都是直接朝着女方头部狠踹,甚至将对方打晕之后仍继续施暴。这一幕让屏幕外的我们都看得义愤填膺,气愤不已。
该男子的行为,于情于理都无法原谅,应该受到严惩!
从情理上讲,一个充满戾气的男人,当街殴打一个曾经和他在一起的女人,无论两人之间有什么纠葛都不应该成为男人打女人的理由。而且该男子下脚狠辣,半点情分都不讲。按照正常逻辑来看,能够这样打女人的男人多半是渣男。稍微有点儿素质的男性,大不了和平分手互不来往就是了,殴打一个曾经有过感情的女人,真心下不了手。
客观地讲,该男子殴打女方的手段很残忍,有着明显的故意伤害甚至故意***的意图,而且事情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公共场合,影响恶劣,更能看出男子的凶残。不得不说,对于这样一个喜欢动用暴力的男人,女方越早离开越好。有暴力倾向的人,都不值得拥有爱情。
每当发生这种事情,总会有人把关注点放在女方为什么会挨打上,甚至会说什么“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还说什么“一个巴掌拍不响”。对于这种观点,真心连反驳都懒得反驳,谁告诉你一个巴掌拍不响的?你伸出脸试试。
总而言之,该男子已经触犯了法律,而且有***作证,如果女方伤情严重,那么男子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又一起暴力***,又一个渣男打女人的***,同大连***如出一辙。好在黑龙江警方给力,当场抓住了施暴者,这是值得称赞和欣慰的。
当街暴打女人,这是什么心态?这种***是应该严惩的,不严惩难以维***律的尊严,不严惩难以让百姓心安。这种死不足惜的人,就应该让他坐一辈子的牢,永世不得看见监狱外面的阳光。
- 暴打女友,这种人真是丧尽天良,无论怎么说,相处一场这就是缘分,好合好散,有事说事,***算什么本事,如果真有本事就不要打女人。而且事实告诉人们,但凡打女人的男人,都是没有胆量的窝囊废,因为他们不敢跟男人叫板,不敢惹男人,只能拿女人出气。
- 做人要有良心,做人要有道德底线,无论如何,你们曾经相爱过,无论如何,她曾经是你的亲人,而如今,当两人无法在一起而选择分开的时候,你却对她大打出手,怎么下得去手?良心何安。
我们在同情女孩子的同时,也为她感到庆幸,庆幸她尽早地离开了这个渣男,尽早地发现了他的本质。否则,一旦与他结婚,简直就是“与狼同住”,将来会发生什么不敢想象。
好在女孩子离开了他,好在他被警方控制了。总比大连***让人心安得多,相对于那个***,此女孩子还是***的,至少她能被人们发现和同情,而不是连面都不敢外露,
总之,对待渣男一定要严惩,一定让他付出代价。相信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该男子的行为已是违法犯罪行为,是要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但是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还得等案件进一步的明确后才能确认。
无非有三种情况:
第一,该男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该男子在小区内暴打前女友,用脚很踹其头部致其倒地后又继续施暴。从这里可以看出,该男子连续击打其要害部位,并且在对方倒地一动不动后仍然暴打。
这明显就有***人命的故意,因此说该男子构成故意***罪,也并不过分。
第二,该男子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说该男子构成故意***罪非常勉强的话,那么女受害人的伤情,经法医鉴定如果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的,那么该男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就无疑了。
第三,该男子的行为最低也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如果该受害人的伤情经过法医鉴定,达不到轻伤以上的级别。那么该男子的行为就构成了殴打他人的行为,按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是应当被罚款和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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