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负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负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种植合作社开发票怎样交税?
农民种植合作社所销售的农副产品是不要交税的,但作为采购单位要抵冲成本做帐,需要出具税务***,可去国税局个人税务大厅开具。 去时要带上村镇两级证明,证明你所销售的事实,带上对方的税号,开具农产品自产自销的税票,无手续费。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领取普通***,对外开具加盖了”农产品销售专用章”***.从2009年起,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整理: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涉农财政性资金,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捐赠收入,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支出,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分期折旧在税前予以扣除。 4、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5、农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临时性生产用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性减免。 以上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苏地税函[2009]11号) 7、自2008年1月1日起,农民个人实际出资(入股)的农民合作组织,其建造的“打工楼”出租收入,按照苏政办发[2006]136号文件规定的综合税率5%征收相关税收。(苏地税函[2009]11号) 8、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
农村合作社需要交税收吗?国家有这方面的免税政策吗?
广东国税12366呼叫中心答复: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二、食用植物油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二、购货方取得的普通销售***不可以[_a***_]抵扣。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才可进行抵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同时有两个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如何报税?
同时拥有两个合作社和一个家庭农场的纳税人,在报税时需要按照不同主体的税收政策进行分别申报。
1. 合作社:合作社一般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同时,合作社也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取得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
2. 家庭农场: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在我国税收政策中没有明确的针对家庭农场的税收规定。家庭农场的税收政策主要适用的是对种植业、养殖业等行业的税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税收政策需要参考当地税务部门的指引。
在报税时,纳税人需要分别核算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收入,按照相应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申报。如果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有共同的收入来源,需要合理划分,分别核算,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适用。同时,纳税人还需要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报税策略。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专业税务顾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负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负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