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股东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股东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什么是农民股份制土地合作社?
在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委托合作社经营,按照股份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分配的土地合作经营形式。形象地说就是:“土地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有地不种地,收益靠分红。”
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的简要程序是:发起人向农林部门提出申请——农林部门审核批复——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有三种形式:一、单一以土地入股,入股土地原则上不作价,一般也称内股外租型改革;二、土地作价入股,参与经营开发;三、承包土地与社区集体资产统一入股或量化,实行股份化经营。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原则是:一、依法原则。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二、自愿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土地股份合作社组织机构主要为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入股社员或社员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合作社机构与村行政组织脱钩。
农村集体经济股东是个人还是公司?
这要看当初的股权设置。
一般情况下,可以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公司,又设置了公司集体股和个人股时,股东包含公司和个人。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公司时,则股东不包含公司。
分红股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除了这些权利之外,股东还有包括知情权、代表诉讼权等等相关的权利。
分红权,又称利润分配权,是指公司股东从公司取得并保有投资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股权中资产收益权的一种而已。
而资产收益权,除了分红权之外,还有股权增值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权增值权是指股东投资公司后,除了可以分得利润,还可能因为公司收益变高,其对应的股权价值增长,比如股票涨价就是股权增值权的一种具体体现。
而剩余财产分配权,是指公司解散时,如果还有剩余财产的情况下,股东有权分得剩余财产。
因此,分红权和股权的区别就在于,股权是一项股东因为投资公司形成的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的综合性权利,但分红权仅仅只是股权里财产性权益的其中一项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应出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包括决策、分红等权利,但同时需要履行相关义务。
主要包括:
遵守公司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分红股”是指股东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俗称“干股”。分红股就是指没有股东所拥有的其它权利,只是拥有股权能够分配利润的权利,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分红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分红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股东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股东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