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与农民的利益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与农民的利益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业生产合作社取得成功原因?
原因一:农民愿意加入合作社。因为加入组织才有议价能力和谈判的空间,所以形成合作社组织才能够对上游跟下游加强谈判筹码,才可能保障农民利益。
这就是为什么是德国农业有3000合作社,产值呢400多亿欧元,日本80%的农产品销售以及90%的生产资料的购买都通过合作社,荷兰95%的花费以及80%的蔬菜水果等等都是通过合作社来进行。因此,合作社是全世界最先进的农业组织。
原因二:能和大公司竞争。因为合作社就是农民利益的主体,为了取得农民的支持,政府一定要向合作社倾斜,包括补贴、税收减免等等。以日本为例,自民党执政这么多年,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对所有的农业合作社进行大量的补贴以及税收优惠。
以上两个原因使得合作社在中国将会成为可能。一是他可以减少“6+1”对于农民的盘剥和冲击;二是通过***补贴、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打破不公平竞争,才能对抗农业大公司。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怎样合理分配利益?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把可分配盈余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确保各成员得到公平,合理的收益,不断增强合作社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河北炫阳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收益分配制度 第一条 本社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二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5%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3%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5%。
第四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五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六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农民合作社属于什么经济性质?
农村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_a***_]、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和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具体问题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与农民的利益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与农民的利益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