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财产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财产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作社成员能否办理退社?
一是在退出的时间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提出要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前3个月向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但如果成员是组织或团体的应当在6个月前提出,若章程另有规定的,要按照章程办。
二是退社成员资格终止时间,只要办理了退社手续,在财务年度终了时便可自然终结。
三是在退社成员退出以后要做一个退社声明。
四是在处理退社成员的财产时,要特别注意。退社成员资格终止后,合作社要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退社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额盈余。但是为不影响其他成员的利益,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退社成员在资格终止前的本社的亏损、债务、成本支出等。如果其在资格终止前和本专业合作社签得有其他合同的,还要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按照合同履行。
《农民合作社法》第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扩展资料
农业合作社收到的国家财政支农资金怎么核算,求详细解答,谢谢?
国家为引导、鼓励合作社的发展,给予合作社一定财政扶持资金。为确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作社除要建立国家扶持资金管理机制外,还要正确核算国家扶持资金的走向。
合作社收到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货币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项应付款”。使用时,如用于不形成资产的开支,例如:开展信息收集、成员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支出,则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会计分录为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如按规定用扶持补助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时,则在冲减专项应付款的同时,增加“专项基金”。会计分录为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
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无形资产部分及收到他人捐赠,构成专项基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专项基金应在盈余分配之前,按合作社现有人数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记入成员账户,据此作为剩余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国家财政扶持补助资金,是针对合作社这个特定主体的,其扶持对象为全体成员,在个别成员退社及合作社破产、倒闭时,不能用于分配。
不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不得拆分给成员,按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但成员在中途退社时不能带走这部分资金形成的财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债权债务是如何规定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
尽管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但成员对合作社债务也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对合作社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除了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外,成员不再对合作社债务承担其他的清偿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制度的明确,可以消除成员与合作社之间不必要的权责纠纷,成员也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合作社的服务。
同时可以保障交易对象的利益,交易双方不必担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承担能力,也不用担心需要直接面对众多单个成员进行谈判的高成本支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财产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退社财产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