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哪个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身是各农村信用社。根据2004年国务院农村金融改革精神,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各信用社于2005年7月18日完成改制,是一家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本联社职工自愿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联社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农信社包含农信社银行部,农信社信贷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国际金融部。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行“三会一层”(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联社主任为首的经营管理层)的新型法人治理结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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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和消费***,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没有区别。
户口在农村,在事业单位上班,就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吗?
户口放在农村,但在事业单位上班,属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主要看其是否拥有事业单位编制。如果拥有事业编制,吃国家的财政饭,肯定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了。但是只在事业单位上班,没有事业编制,比如派遣工或者临时工等,这部分人还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以及其资格的认定给出具体解释,所以以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受乡规民约、传统观念和历史习惯等因素影响,有些离退休工作人员把户口迁回农村,也享受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参与集体***分配。而有些出嫁的女儿户口未迁出,却受传统习惯影响,取消其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所以导致许多矛盾产生。
在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工作中,对于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各地结合实际,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按照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尊重群众意愿,进行民主决策,尽量更加科学地认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
所谓遵守法律和政策,主要针对出嫁女儿的问题,因为法律规定结婚后可以女到男家落户,也可以男到女家落户,未规定结婚后户口必须迁出,所以只要户口未迁出原农村,就应该算做娘家村集体经济成员,其子女如果落在娘家村,也算娘家村集体经济成员,不能按“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习惯将其推出。所以,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主要看其户口是否在农村,还要看其户口的性质是否是农业户口,看其是否依靠农村土地生活。在校大学生,只要未毕业参加工作,也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认定,又不能唯户口论,有些情况户口暂时迁出,也不能取消其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发,如部分服务的士兵,在外***或劳教的人员,都不能取消其集体经济成员身份。
同时,有一部分人很明确不再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比如顶替父母就业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户口已经迁至大[_a***_]的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均不再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但农村人口到集体就工上班,虽然也有工资,但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编制,仍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
综上所述,在事业单位上班,并拥有事业编制的人员,即使户口仍放在农村,但也不能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这部分人口主要是大学毕业不久的学生,毕业后户口暂时放在农村,后来考上公务员或者事业编制,因暂时在城镇无法,无法到城镇落户,所以户口仍放在原农村。但既然享受了国家编制以内的待遇,就不应该再享受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待遇,不能在农村承包土地和申请宅基地,也不参与农村***分红。但在事业单位打工,没有事业编制的农村人员,作为农民工,仍为农村集体经济成员。
户口在农村,在事业单位上班,就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吗?这个什问题,要分两个方面来分析解答比较好。
农村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身份的认定,由于全国各地农村情况不一样,几百万个村组确实难以统一,因此目前国家并没有统一的认定程序及标准,也还没有制定出专门的法律,因此各地的做法不一。
但是当前正在全国推进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此是有一个大原则的。这就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
也就是说,现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无法可依,那就要看有没有相关的市、县地方性法规了,如果都没有,那就只能尊重民意,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来讨论确认的程序及标准。
因此,确认一个人的是不是村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考虑的因素不仅仅是户口,户籍关系只是其中一个因素,但并不代表就是村里的户口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
还要看在村里有没有承包地,在不在村里生活,是否依靠村里的承包地为生,对村里有没有贡献,在不在村里选举投票等等。
户口在村里,但到事业单位上班了,也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通过招录、考试等程序,真正的成为事业单位里的在编人员,领着国家财政工资,只是户口还没有迁出而已,这种情况是不能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因为,你的谋生来源已经由承包地转到国家财政供养了,按照规定不能两头都享受。但如果涉及到征地拆迁款发放问题,有的地方根据你办理事业单位入编手续前的时间来给你相应的补偿。
也有的村简单化一刀切,全部都不给补偿了,这种做法也不能说不对,毕竟国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得看村民代表大会是怎么定的。
另一种情况就是户口还在村,也仍然有承包地在村,在事业单位只是临时聘请人员或打工人员,没有编制,领的是普通工资而不是国家财政固定的人头工资。这种情况,应该确认为村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