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人财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人财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执行农民合作社会执行法人私人财产吗?
谢邀!说说个人看法与众友交流。 一,法人与私人即个人是两个概念,法人相对自然人,法人的产生有一定法定要件。而私人也可称自然人,个人,其一。 二,法人从产生之日到结束之日,其有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法人的一切与企业,单位有关民事活动受民事法律的规范,约束,其二。 三,法人对内有经营等责任,对外亦同理,它与自然有不同的规定。法人因诉讼,致财产扣压,冻结,拍卖,只能有该企业或组织负责,担责,与法人个人私有财产无关。 由上,法人与私人,财物分别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执行法人私产与法无据,也不符事理,情理。
如果合作社法人以合作社为幌子,以什么省级,全国模范合作社,系统领导参股,谋取私利,骗得资金作它用,睹博,买房,放***完了资金链,应该执行,坐牢都不重因他不知给多少家庭带来失望痛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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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嫌疑人全家属财物扣押与帐户冻结吗?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包括以家属名义购买的财物和存款帐户;如果是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取前款措施,人民***应当作出裁定。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人财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人财物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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