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管理用房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管理用房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作社建房申请流程?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以上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办公用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申请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合作社成员的老宅基地转办公用地也要依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合作社如何和村集体合作?
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弱的地方,合作社可以在诸如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合作社的经营者应发挥好个人威望比较高、受到广大群众的信任的优势,积极参与协调村两委干部与普通群众的矛盾。需要注意的是,合作社的经营者不能凌驾与村两委干部之上,也不应越俎代庖。
在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方,合作社应积极争取村两委在办公用房、设施设备投入等方面的支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同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地进行经济活动。目前一些村两委干部把合作社等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滥用、挪用合作社的***用于农村社区建设,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合作社的经营者以及村两委干部应清楚地认识到合作社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差异。村两委要在尊重合作社的自***、不干预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承担起支持合作社发展的职责,解决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难题。
合作社可以吸纳村两委干部加入合作社,通过合作社的民主决策机制,使村两委干部以及其他普通成员通过民主的锻炼与熏陶,实现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有条件的合作社可以成立党支部或其他形式的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作用。
畜牧养殖场的安全要求
1、严禁使用有安全隐患的生产生活用房,防止洪涝、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
2、严禁擅自进入沼气池、化粪池、沉淀池等危险地方,并应设立防护栏和明显的警示标牌。
3.严禁未经专业人员许可和无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打开并进入沼气池、化粪池等密闭场所作业或施救。
4.严禁把油、骨粉、棉籽饼和磷矿粉等加入沼气池、化粪池,以防产生有毒有害气体。
5.严禁随意乱排沼液和粪污。
6.严禁乱搭乱接电线、违规使用电器。
7.严禁违规使用火种、违规处置火情。
9.严禁不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违规作业。
10.严禁瞒报谎报迟报畜牧养殖场安全隐患。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管理用房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管理用房规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