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处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处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国家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如何处置?
2019年4月2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其中对如何处理这部分资产有专门的描述。
“办法”第八条: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可以划转给财产所在地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持有。
计算公式: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总额=剩余财产金额×(专项基金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金额÷所有者权益金额)。
“哪部分资产进行划分”,打算“划分给谁”,细心的朋友应该都注意到了。这里再用白话解释一下,如果你村里的“空壳社”被解散、破产清算了,清偿合作社的债务后,剩下的资产中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这一部分,才有可能会划给村里。
这些资产可能划分给同村集体的其他合作社,或者直接划给村集体。
如果划给合作社,那么作为该合作社的入股成员,按照合同应该都会有一部分收益。如果划给村集体,就要看村集体决定如何处理这部分资产。
法规都是一样的,只是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农业扶持政策。应该先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农办等咨询。是什么合作社哪类合作社农林牧渔他都有不同的标准。单说一个合作社我们只能说按国家规定的相关法规来。只有把问题说细了才能一步一步解决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规 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 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是国家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合 作社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使成员通过合作社获得更多收入,让成 员充分分享合作社的利益而发放的。这对于资金缺乏、规模弱小,尚处于初始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显著的扶持作用。国家财政直 接补助不是补助合作社中的某个成员,因此其形成的财产,不能在清 算时分配给成员。
资产清偿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的,应当重新计算剩余财产中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其在剩余财产中的比例,以专项基金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占所有者权益的比例认定。
计算公式如下: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总额=剩余财产金额-专项基金中国家财政直接补助金额所有者权益金额
具体处置分为3中情况
1.可以划转的,本着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便于操作,防止财产流失,可以划转给财产所在地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持有。应当将情况反映到清算方案中,经过成员大会或者***确认后实施。
2.难以划转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或县以上公共***交易平台交易,出售后上缴乡镇***,乡镇***上缴县级财政国库,补充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补助资金。
3.对于因农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等原因造成合作社解散的,相关财产处置变现收入,优先用于支持原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新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转产转业。
以上是我的一点愚解,望盆友指正探讨!
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怎么处置?
如果确定农民合作社属于非法集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集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也就意味着,一旦被认定属于非法集资,投资人的钱款将难以追回。
ps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如果确定确实是“非法集资”,那就可以报案了
农村专业合作社向农民集资是否非法?
1、如果真的是集资,违法;如果只是要求社员为合作社事务出资,不违法。
2、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让会员给合作社出资并约定分红,但出资只能用于合作社的事务,不能用于经营与专业合作社无关的业务,如果用于其他且承诺给利息,应是涉嫌集资。
3、如果有证据[_a***_]他们对农民讲的【以存钱的方式入股,且利息比银行高】,对此是出资还是非法集资有疑问的,可以向当地负责管理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一般是农业局或县级供销合作社)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4、相关依据,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1)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农民合作社是不是涉嫌非法集资,这需要相关部门查证定性。对于非法集资的定性,可以参照非法集资的几个特征进行比对参考。如下: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进行了相关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既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经济组织,就必然会有资金筹集运用的情况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遇到资金不足的情况,一般会***用以下几种形式筹集资金。
一、由村委会牵头向有关部门争取扶贫、开发、专业发展等政策性资金扶持;
三、整个合作社内部***,变现资金;
四、由合作社受益农民集资筹措资金;
五、以农村合作社身份向社会筹借闲散资金。
以上几种筹集资金的形式,最容易落入非法集资陷阱的,就是第五种向社会筹借闲散资金。因为这第五种筹集资金的方式,就有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特征。那么,是不是只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就可以定性为非法集资呢?当然不是。总体来说,符合非法集资四个特征的,才可以定性为非法集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处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处置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