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征管分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征管分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制定的细则。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收到免税发票,我们还可以抵扣嘛?
这个问题分两种情况:
1、可以抵扣。免税农产品普通***即可抵扣,不需要税票,计算抵扣
具体规定如下:
免税农产品普通***即可抵扣13%,不需要税票。
免税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初级农产品,这些初级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指个人或单位)自产自销的才能免税。
在这个规定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品;从事农业生产是直接从事农业的种植、收割、饲养、捕捞等;自产自销是自己生产,并且用于自己销售的一种行为,而对于通过收购、生产并加工出售的农业产品,则不在免税的行列。
同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即只是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如果是属于农产品,则可以计算抵扣,其他货物或商品不可以。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院令第538号)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销售免税货物开具普通***可以抵扣吗?
根据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基本设计原理,只有上一环节交了税,下一环节才允许抵扣,所以在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取得免税***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但是也有例外,因为农产品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对于农业的扶持,特别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免税的农产品销售***或者收购***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但并不是所有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销售或者收购***都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是工商业等行业的基础原材料最初来源之一,是整个产业链的最上游。因为这个环节已经没有上游了,只有销项,没法抵扣进项,如果全额缴税,税负就很重。
另外,由于销售初级农产品的纳税人大多数是农民、农村专业合作社,农民在很多情况下无法提供销售***。
为此,国家为初级农产品的销售设计了一套特殊的制度:农业生产者销售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是收购初级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凭借农产品销售***或收购***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农产品销售***或收购***均为免税***,销售方无需缴纳增值税。
销售***由销售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如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农场等)开具,收购***由收购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
采购农产品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或收购***注明的收购金额×9%
因为收购初级农产品允许抵扣9%,销售深加工的农产品一般税率为13%,中间有4个点的税负差值,为了扶持这部分一般纳税人,降低他们的税负,允许这部分纳税人在抵扣9%的基础上,在生产领用环节再抵扣1%的进项税额。这就是所谓的农产品“加计抵扣1%”政策。
正是由于初级农产品销售免征增值税,但是取得***的一般纳税人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导致少数不法分子动了歪脑子——反正农产品销售***或者收购***是免税的,那就多开点也没关系,多开就可以多抵扣。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征管分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征管分析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