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供销合作社股金取不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供销合作社股金取不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供销合作社1983年发的股票还有用吗?
供销合作社起初是由农民集资组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在计划经济时代,供销社,粮管所,食品公司都是当时很牛逼的存在。改革开放后,供销社受到市场经济的巨大冲击,没有及时跟上改革开放的步伐,全国的供销合作社几乎都出现了较大亏损,各地都开始改制,并清退了集资性质的农民股金。供销合作社转型为农村经济政策指导部门,各地基本都只保持县市一级供销社,乡镇供销社全部撤消。你所持有的股票应该是你家中没有去退的,现在应该有收藏价值,兑换是不可能的了。
供销股金服务社是国企还是央企?
是国企,供销股金服务社是供销社按照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收集员工、农民和居民等储户的资金,然后把这些资金信贷放款给借款人生产生活需求,说白了就跟银行差不多,存钱到供销社,供销股金服务社给别人放贷赚取利息。供销股金服务社是供销社(国企)下属公司,所以是国企。
82年的供销社5元股票现在值多少钱,上哪儿兑换?
一哥“供销社人说供销社事”之―
改革之痛话股金
社员股金,供销社改革不得不说的痛,真的不想再回答此类问题,可感觉还是说一说好,供销社的社员股金可大致分为三个时期,一是建国初期的定额入社股金,二是改期开放初期基层社发展的不定额股金,三是九五年后发展的类如银行储蓄的社员股金,分类说一说。
一,老股金。即建国初期农民自愿组建合作社时入的股,股金证多显示为一万元一股,或二万元一股,就郑州地区而言,当时的货币应属中原(解放区)票或者华北(解放区)票,后55年全国货币改革时按1万兑1元兑换了,这部分社员股金在“87”年被上级下文“一风吹”了,不再兑付,我这里还收藏了好几本噢。
二、中股金。即改革开放后,商业部门与供销社二次分家,基层供销社为了业务发展而募集的社员股金,比如存储化肥时募集,销售完毕后付息分红,后来渐渐地变成了银行储蓄性质了。也有的地方把上述说的老股金转化为中股金的,其中还照着部分村委的头分过红,多数是食盐等实物,此类转化过来的股金也不再兑付了。但中股金绝大多数都转化成下文的新股金了。
三、新股金。即1995年5号文件出台后,各地供销社纷纷建设社员股金服务部,以保息分红形式发展的一种类似银行存款而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社员股金,几年之间,迅猛发展,仅我们新密三年间就发展社员股金18099万元,涉及存单34568户,遍布整个城乡,到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文清理“三会一部”时已经造成了很大危害,造成了局部动荡,后来通过十多年的时间,卖掉了供销社的大部分资产,地方及上级财政也拿出相当数额才基本解决了这部分社员股金。
至于你说的股金,应当是老股金转化为中股金的,可到当地基层社或县联社咨询,应该是不会兑付的。
我父亲去世后留下的原供销合作社股权证还有用吗?
有用,以前每股是二元,每年有分红(福建以前有保息分红,即最少算银行存款利息,有利润再利润分红,最高不高于年15%),坐标福建,但由于金额小,有的很久都没有分红。但股权是明确的,不要丢了,去发股票的单位核实下。
谢谢朋友的邀请和信任。
据我所知,县一级的供销社机构仍在,是行政管理机构。其工作人员有的纳入了公务员序列,有的属于事业单位序列。经费丶工资来源多为财政供给。其中县级机构中也有一部分工作人员是县供销社自行招聘的,供给是由其下企业收入中支配发放的。底下乡(镇)供销社丶公司,是基层供销社,属于企业性质。
供销社自解放以来是“三起四落"的单位,即由国营改为集体又由集体改为国营,又由国营单位变为集体企业,如此反复三次。直到改革开放后,有的破产解制。
供销社股金的分红办法
史料记载:供销社的股权叫做“社员股金"。社员股金解放初咱湖北省黄冈地区是“1元1股",后又变成“二元一股”或“多元一股",多购不限。到年终按股分红。分红为实物,或盐或糖。每年年底决算分红。(全国其他的地方是怎么分红的我就很难说清了。)作为股金是有风险的,供销社当年如亏损,是没有分红的。
如今的全国基层供销合作社,大多数已经破产解制了。在破产改制进行中,原社员股金的本金,是要按[_a***_]退还的。不知道朋友父亲的“股金”所在县市基层供销合作社,是否存在或仍在经营?如果没有破产改制,“社员股金"仍然应该是有效的。可到所持股金所在的单位问询,具体情况,他们会给你一个肯定的答复。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县级供销合作社是基层供销合作社或公司的行政管理单位。行政管理单位是不发行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你父亲的供销合作社“股权",应找发行所在基层社或公司。也就是股金的盖章单位。
以上,是我所了解的情况,具体情况或处理办法,还请你咨询当地县级供销合作社。
你的这个问题,在这里问也是白问,这里的人,既不了解你所说的股权证的来龙去脉,也不了解股权证的实际情况,所以,你的这个问题,谁也回答不了,能回答你这个问题,能解决你这个问题的,就是股权证上盖公章的那个单位,也就是你接你父亲班工作的那个农资公司了,你可以拿着股权证去找股权证上盖公章的那个单位,也就是你曾经工作的农资公司,他们的回答才是最权威的,他们说有用,说可以拿股权证兑换现金,那你赶紧的把现金兑现到手,你这才是赢了,如果他们说单位现在已经清算解散了,你的股权证也作废没用了,你也只能认倒霉了!
***如你原来工作的农资公司已经解散了,那你只能去找你当时农资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看看他们是怎么给你解答的,他们说怎么办,你就怎么办好?,如果他们说可以在他们那里兑现,你就兑现,他们说已经作废,不能兑现的话,你还是要自认倒霉,这就是说,你就这个股权证也没有用了,如果你原来工作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也已经解散不存在了,那你也别浪费时间去找了!
另外可以去领遣散费了,你还在这里磨叽啥呀,赶紧带着股权证去领遣散费呀,也可能在你去领遣散费的时候,你的股权证也就能给你兑现的,所以,当务之急先把遣散费领到手,顺便也把股权证的的事咨询办理一下呀!
父亲去世遗留下原供销社的股权证还有用吗?
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只要没有被清退就有用。
供销社的股权始于建国初期,后延至上世纪七十年代,县级以下的基层供销社仍在吸纳社员股金入股;这些股金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任总理时进行了全国性的兑现清退。
在当时,县级以下基层社效益好的兑现本息,差的兑现本金。为这次清退,有的基层社不惜卖门面卖地盘,基本上全部足额兑现。清退完毕紧接着就是企改制。至此后基层供销社基本上是名存实亡。
关于你手上的股权证问题,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清退时,***取凭股权证登记清退,收缴股权证。没有收缴就没清退,使股权证保留至今。
二种是***取股权证存根造册清退,就没收股权证,让其自行仍然保存。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你持股权证到当地县级供销社去咨询一下,因有的基层供销社资产在改制中被变相收归到了县级供销社。若确属没有退,县级供销社毕竟是基层供销社的主管部门,对改革的遗留问题,它们都应该实事求是地、抱着负责任的态度给你妥善解决。
股权可以继承,是否有用还需要具体分析
供销合作社的性质比较复杂,有的认为是国家机关,有的认为是事业单位,但是可以肯定认为,能够发行股权证的供销合作社应当是企业。从合作社初期形成来看,多数农村地区设有两个合作社,其一,供销合作社,主要是解决农业生产资料问题;其二,信用合作社,主要是解决农业生产的资金问题。不少地区的农村村民仍持有股权证明,但是持有股权的农民并没有真正行使过股东的权利。
合作社是典型的“中间法人”,即,对合作社成员可能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对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以营利为目的。但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理论上对“中间法人“研究不深。就目前而言,理论界对“中间法人”的认识仍为模糊,却认为民办学校、医院是“中间法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理论研究可能就是为既得利益者服务,使得我国的社会矛盾加剧。
就股权证明而言,事实上是指股东身份或者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应当登记在企业的股东名册。需要注意的是,若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股权证明文件仍为有效,但是该股东资格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是,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发行成立后内部发行股权,事实上是增资,是否有效,可能还需要根据增资的法定程序来判断。
可以肯定的是,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原始发行的股权证明,未经破产程序清算,他人持有的股权证明始终有效。合作社的经营人员决定内部增资是否有效可能尚有法律上的争议,其一,经营人员并不是股东,无权作出增资的决定;其二,经营人员作出增资决定事实上试图分得经营的红利,损害合作企业本身的利益。
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真正的股东为国家、集体和个人,其中,集体股东并不是指合作社本身,而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由此得出结论,合作社经营人员决定内部发行的股权,未经批准属于无效的股权,但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就本设问而言,你父亲持有的股权证明,倘若是供销合作社成立之初的股权证明,而该合作社未经破产清算,该股权证明始终有效;该股权是供销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由经营层决定发行,是否有效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司法实践通常认为有效。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供销合作社股金取不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供销合作社股金取不了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