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肥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肥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合作社可以给农户配肥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以农民为主体,自愿入股联合成立的互助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宗旨就是为本社社员服务,因此,合作社可以***用联购分销的方式,向本社社员廉价销售或无偿分配各类肥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互助性质的合作组织,其本社的自有资金比较少,一般情况下,对外***用联购分销(团购)的方式采购社员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品,成本价销售给社员使用。有的合作社自有资金比较多,也可统一购买后,无偿的分配给社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不能对外销售农资?
要看你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如果在经营范围内是可以的,而且在内部交易的话是属于自产自销是不需要交税的。
但经营农药,应该得到当地农资主管部门的许可,象我们这里是供销社,如果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话,还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虽然对化肥\种子等的市场准入许可降低了,但是对农药还是有限制的
农民合作社免税吗?
部分项目免税 部分不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企业所得税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_a***_]、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肥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肥料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