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配套用房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配套用房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业配套建房标准?
一、农村建房标准是怎样的?
据了解,从去年开始,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就实行了改革,而土地改革能够让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得到充分的保障。不过国家也新出了规定,农村建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
1、控制建房面积
农村建房主要是为了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国家规定,自2020年起,严格控制农村贫困人口住房面积和总造价,绝对禁止因改造而出现致贫现象发生,新建住房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2、保障房屋结构安全
农村合作社的建筑用房可以买卖吗?
可以买卖。
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物权法》等法律政策规定,只有满足了以下几个条件,农村房屋才能合法买卖。
2、房屋买卖行为须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4、买卖的房屋需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
农民种植合作社开发票怎样交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领取普通***,对外开具加盖了”农产品销售专用章”***.从2009年起,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整理: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涉农财政性资金,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捐赠收入,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支出,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分期折旧在税前予以扣除。 4、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5、农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临时性生产用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性减免。 以上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苏地税函[2009]11号) 7、自2008年1月1日起,农民个人实际出资(入股)的农民合作组织,其建造的“打工楼”出租收入,按照苏政办发[2006]136号[_a***_]规定的综合税率5%征收相关税收。(苏地税函[2009]11号) 8、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
农民种植合作社所销售的农副产品是不要交税的,但作为采购单位要抵冲成本做帐,需要出具税务***,可去国税局个人税务大厅开具。 去时要带上村镇两级证明,证明你所销售的事实,带上对方的税号,开具农产品自产自销的税票,无手续费。
我想在自家土地上建个彩钢棚,地是耕地.手续怎么批?
如果此彩钢棚确实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可以向国土部门申报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配套用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配套用房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