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股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股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作社负责人叫啥?
合作社负责人叫合作社理事长。合作社在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注册登记机关核准的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就是合作社的负责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即负责人的称呼叫合作社理事长,是合作社法人,也是合作社的负责人,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合作社负责人叫合作社理事长。
我父亲去世后留下的原供销合作社股权证还有用吗?
有用,以前每股是二元,每年有分红(福建以前有保息分红,即最少算银行存款利息,有利润再利润分红,最高不高于年15%),坐标福建,但由于金额小,有的很久都没有分红。但股权是明确的,不要丢了,去发股票的单位核实下。
父亲去世遗留下原供销社的股权证还有用吗?
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只要没有被清退就有用。
供销社的股权始于建国初期,后延至上世纪七十年代,县级以下的基层供销社仍在吸纳社员股金入股;这些股金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任总理时进行了全国性的兑现清退。
在当时,县级以下基层社效益好的兑现本息,差的兑现本金。为这次清退,有的基层社不惜卖门面卖地盘,基本上全部足额兑现。清退完毕紧接着就是企改制。至此后基层供销社基本上是名存实亡。
关于你手上的股权证问题,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在清退时,***取凭股权证登记清退,收缴股权证。没有收缴就没清退,使股权证保留至今。
二种是***取股权证存根造册清退,就没收股权证,让其自行仍然保存。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你持股权证到当地县级供销社去咨询一下,因有的基层供销社资产在改制中被变相收归到了县级供销社。若确属没有退,县级供销社毕竟是基层供销社的主管部门,对改革的遗留问题,它们都应该实事求是地、抱着负责任的态度给你妥善解决。
供销合作社的性质比较复杂,有的认为是国家机关,有的认为是事业单位,但是可以肯定认为,能够发行股权证的供销合作社应当是企业。从合作社初期形成来看,多数农村地区设有两个合作社,其一,供销合作社,主要是解决农业生产资料问题;其二,信用合作社,主要是解决农业生产的资金问题。不少地区的农村村民仍持有股权证明,但是持有股权的农民并没有真正行使过股东的权利。
合作社是典型的“中间法人”,即,对合作社成员可能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对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以营利为目的。但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理论上对“中间法人“研究不深。就目前而言,理论界对“中间法人”的认识仍为模糊,却认为民办学校、医院是“中间法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理论研究可能就是为既得利益者服务,使得我国的社会矛盾加剧。
就股权证明而言,事实上是指股东身份或者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应当登记在企业的股东名册。需要注意的是,若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股权证明文件仍为有效,但是该股东资格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是,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发行成立后内部发行股权,事实上是增资,是否有效,可能还需要根据增资的法定程序来判断。
可以肯定的是,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原始发行的股权证明,未经破产程序清算,他人持有的股权证明始终有效。合作社的经营人员决定内部增资是否有效可能尚有法律上的争议,其一,经营人员并不是股东,无权作出增资的决定;其二,经营人员作出增资决定事实上试图分得经营的红利,损害合作企业本身的利益。
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真正的股东为国家、集体和个人,其中,集体股东并不是指合作社本身,而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由此得出结论,合作社经营人员决定内部发行的股权,未经批准属于无效的股权,但可以作为债权[_a***_]。就本设问而言,你父亲持有的股权证明,倘若是供销合作社成立之初的股权证明,而该合作社未经破产清算,该股权证明始终有效;该股权是供销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由经营层决定发行,是否有效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司法实践通常认为有效。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股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股份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