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的治理机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的治理机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供销社哪一年改制的?
2015年4月2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
该《决定》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造,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增强服务“三农”的综合实力;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领导5部分19条。
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怎么处置?
你好很高兴有幸回答您的问题,我是三农领域颜颜跑农村的作者。
根据您的问题陈述一下:
农村专业合作社向农民集资是否非法?
1、如果真的是集资,违法;如果只是要求社员为合作社事务出资,不违法。
2、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让会员给合作社出资并约定分红,但出资只能用于合作社的事务,不能用于经营与专业合作社无关的业务,如果用于其他且承诺给利息,应是涉嫌集资。
3、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们对农民讲的【以存钱的方式入股,且利息比银行高】,对此是出资还是非法集资有疑问的,可以向当地负责管理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一般是农业局或县级供销合作社)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4、相关依据,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1)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量刑标准: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面对此种集资骗术,我们急需提高警惕,凡事多加小心,以免受骗上当。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最后感谢今日头条给我能一个这么好的平台,让我们可以各抒己见发表个人的看法。
农民合作社是不是涉嫌非法集资,这需要相关部门查证定性。对于非法集资的定性,可以参照非法集资的几个特征[_a***_]比对参考。如下: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进行了相关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既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经济组织,就必然会有资金筹集运用的情况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遇到资金不足的情况,一般会***用以下几种形式筹集资金。
一、由村委会牵头向有关部门争取扶贫、开发、专业发展等政策性资金扶持;
三、整个合作社内部***,变现资金;
四、由合作社受益农民集资筹措资金;
五、以农村合作社身份向社会筹借闲散资金。
以上几种筹集资金的形式,最容易落入非法集资陷阱的,就是第五种向社会筹借闲散资金。因为这第五种筹集资金的方式,就有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特征。那么,是不是只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就可以定性为非法集资呢?当然不是。总体来说,符合非法集资四个特征的,才可以定性为非法集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的治理机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的治理机制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