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合作社只有一个人出资可以吗?
农村合作社只有一个人出资是不可以。合作社的设立是根据从事同行业和同样需求的成员,按照自愿、互助、平等、互惠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经济合作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和什么为限?
一、设立人要求80%为农民,即农业户口,剩余20%可以为非农,或集体、企业形式出现。但是总数的80%必须为农民。
二、出资问题,无论是农民还是非农,都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出资形式不仅限于货币,但是必须是可以衡量具体价值的方式。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和理事长,是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选举通过的,与出资无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制度?
成员账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经济往来情况,籍以处理成员与合作社利益分配关系的专用会计账户。它记载的主要内容有:(1)成员出资情况;(2)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3)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
合作社之所以要为每个成员设立账户,其重要意义在于:
(1)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合作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由此可见,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可分配盈余返还的重要依据,对其核算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成员从合作社获得的经济利益。
(2)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经济责任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合作社解散需要清算时,成员承担的合作社债务,视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多少而定。
(3)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出资额、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7条规定,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因此,只有对成员出资额、与成员交易量(额)进行正确核算,才能合理分配附加表决权。
(4)设立成员账户,汇集相关会计资料,为成员退社时处理财务问题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资格终止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返还可分配盈余或承担亏损和债务。只有加强对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核算,才能保证成员“退社自由”,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成立合作社必须有至少五个人,这五个设立人必须要出资吗?
专业合作社近年来发展很快,由于成立专业合作社国家政策准入门槛底,五人以上,注册资金实行认交式,种植和养殖业合作社有很多惠农政策,一般人得不到,目前全国有两百多万家,每个县就有五百多家,非常泛滥,有的合作社是空壳社,有的有名无实,没有产业,巧立名目,争对这种乱象,国家也在考虑,抱团发展,从新组合成立联合社,试范社,重点龙头企业,农村实体经济,能够达到国家级或省级可能有希望申报项目补贴资金,机会是等待成功人士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规定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