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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隆尧三地农民合作社最新消息最新消息?
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系列案件涉案金额高达80多亿元,给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损失,给我县社会经济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目前该系列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2017年3月,“三地”系列案件开始进入执行阶段,公安机关将所查封车辆、房产和冻结银行财产向我院进行移交。执行立案后,数以百计的案件被按顺序依次分配到执行人员手中开始执行,但是随后执行人员发现该系列案件不同于以往非法集资案件,案情错综复杂。由于被执行人身份多样,分散办案造成重复工作效率低下,我院执行局经过分析研究,决定改变工作方式。4月24日执行局抽调四名执行人员组成“三地农民合作社”执行案件专案组,不再分排其他案件,全部精力放在办理三地系列执行案件上。专案组随即建立三地执行系列案件中被执行人各大银行存款、查封车辆和查封房产等各类台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截至目前,专案组在隆尧、柏乡、任县、巨鹿、内丘等地共划拨冻结即将到期的被执行人各地农行账户144个,金额共计392.8559万元。下一步工作主要是对查封车辆进行清查拍卖,力争早日将三地系列执行案件处理完毕,最大限度减小受害人损失。
一是被执行人身份多样。该系列案件由于该非法组织架构的特殊性,造成有的被执行人在本案件中属于被执行人,但是在另外一些案件中是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受害者,作为被执行人向下履行返还义务的同时还拥有作为受害者的享受的补偿权利。这样在进行分配时将有可能出现一些被执行人领取补偿金后拒绝向下继续偿还给其他受害者,造成受害者进一步的财产损失。
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怎么处置?
如果确定农民合作社属于非法集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集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也就意味着,一旦被认定属于非法集资,投资人的钱款将难以追回。
ps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如果确定确实是“非法集资”,那就可以报案了
农民合作社是不是涉嫌非法集资,这需要相关部门查证定性。对于非法集资的定性,可以参照非法集资的几个特征进行比对参考。如下: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进行了相关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既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经济组织,就必然会有资金筹集运用的情况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遇到资金不足的情况,一般会***用以下几种形式筹集资金。
一、由村委会牵头向有关部门争取扶贫、开发、专业发展等政策性资金扶持;
二、以合作社名义申请农业生产投资性贷款;
三、整个合作社内部***,变现资金;
四、由合作社受益农民集资筹措资金;
五、以农村合作社身份向社会筹借闲散资金。
以上几种筹集资金的形式,最容易落入非法集资陷阱的,就是第五种向社会筹借闲散资金。因为这第五种筹集资金的方式,就有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特征。那么,是不是只要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就可以定性为非法集资呢?当然不是。总体来说,符合非法集资四个特征的,才可以定性为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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