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出资份额执行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出资份额执行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制度?
成员账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经济往来情况,籍以处理成员与合作社利益分配关系的专用会计账户。它记载的主要内容有:(1)成员出资情况;(2)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3)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
合作社之所以要为每个成员设立账户,其重要意义在于:
(1)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合作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由此可见,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可分配盈余返还的重要依据,对其核算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成员从合作社获得的经济利益。
(2)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经济责任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合作社解散需要清算时,成员承担的合作社债务,视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多少而定。
(3)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出资额、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7条规定,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因此,只有对成员出资额、与成员交易量(额)进行正确核算,才能合理分配附加表决权。
(4)设立成员账户,汇集相关会计资料,为成员退社时处理财务问题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资格终止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返还可分配盈余或承担亏损和债务。只有加强对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核算,才能保证成员“退社自由”,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资金份额是什么意思?
资金份额指的是同一类大量的相同保单根据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以及预定失效率等计算所累积的基金净额,是一种预测性的计算,按照每千元面额或单位保额的比例基础加以分配时,每一个别有效保单预估所能分配或者均摊的数额。
三人出资,资金未完全到位,股权有效吗?有何依据?
股权肯定是有效的,但能否行使表决权和分红权,那就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了。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取认缴的方式,但如果《出资协议》和《章程》规定的认缴时间到了,股东还没有出资到位的,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出资到位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资金未完全到位,不影响股权的有效性,但能否分红和行使表决权,就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了。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给予了股东极大的自由权,一些法律条文都是《公司章程》约定的除外。
所以,一些公司《章程》就约定了,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样的规定也比较合理,毕竟公司的经营运转时需要资金的,如果股东出资不到位,反而可以用空空的没有出资到位的股权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对出资到位的股东不公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出资份额执行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出资份额执行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