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不足5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不足5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作社减少人员有成员想退社如何办?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既是合作社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合作社成员的基本权利。退社的权利是农民自主的权利,即当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愿意或者客观上不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就可以选择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对于合作社成员退社的时间、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主要明确如下内容:
1.退社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成员资格终止时间。提出退社的成员的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自动终止。
3.合作社成员退社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声明即可,无须批准。
为什么农超对接没有广泛实行?
农超对接试点,说起来应该是第10个年头了。具体是指在大中型城市选择部分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和部分农民合作社进行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
十年过去了,有很多地方推进的比较稳健,也总结了很多经验,更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运营不好的地方简单总结如下:
1、试点主体匹配度还是很低,不是指商超没有需求,而是指能够对接的上的农户、农民合作社规模不够,造成大商超对接小农户的局面,商超又没有这部分能力去对接,导致匹配度低效无功;
2、基础条件欠缺,环节匹配度低;有些上规模的产区,能够供应足够的商品,但是由于缺乏有组织的服务,比如组织生产、组织分拣、组织包装等等生产***欠缺;
3、产区的产品质量难以达到商超进店的要求,由于产区都是小农户分散经营,生产管理的工艺和耕作水平的参差不齐,导致产品也是标准化程度比较低,商品性偏弱;这就造成了有大市场而无高质量产品供应的尴尬局面;
当然,以上3点只是表面的现象,很多地方已经开始通过其他途径在做改变了。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大的农业园区基地及农民合作社,合作联合社出现爆发式增长的原因。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存在的“空壳社”“挂牌社”现象该如何规范?
感谢邀请。这个问题好。我是一名“三农”创业者,回乡创业已经十多年。我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农业发展、乡村振兴、农民增收的重要载体,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意义重大深远。我非常愿意参考这个问题的交流和探讨,在这里谈四点看法:
第一,减少管理层级,把审批权、管理权、奖惩和资金扶持决定权下放到乡镇,上级部门以监督为主,求得管理直接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第二,健全管理机制。有奖惩标准、有考核制度措施,合格者给予扶持奖励,不合格者自行整改,名存实亡者劝退或者直接注销。奖优罚劣,把扶持资金用到实处,促进发展。第三,培训和指导。应该说,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初心都是好的,但是如何把它运营好,光靠一腔热血不行,还要有真本色。毕竟合作社是一个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产生,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理事长还是成员,都要了解和遵守它的运行规则,维护正常秩序。任何事情都有从不了解到了解、从不懂到懂的过程,没有谁天生就会,需要学习实践。培训和指导是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必不可少手段,一定要注意抓到位。第四,责、权、利兑现。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制,加强考评,并且把责、权、利结合起来,对于指导得好、扶持有力、服务到位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以上是我对规范和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运营能力观点看法,抛砖引玉,互相启发,感谢您的阅读。
我是“三农”创业者、守望者,请关注我。一起探讨农村创业,分享更多经验和想法。
政策是好的实施的时候遇到盲政,有的地方适合有的不适合也要去实施
*当官当好跟风的官不然怎么能当稳了*,要切合实际去做才是真的好官
不适合集约化为什么也要去做呢,政策也不是让搞一刀切呀,所以搞面子工程
现在的空壳、挂牌、华而不实的农村合作社应当取消:农村合作社是有统一规定的,那些空壳挂牌的有的合作社头跟本不是农民,是想借合作社这名获得政府补贴款,有的合作社根本不生产,销售的“生态产品”或打xx地的旗号买农产品进行贩(倒)卖,赚差价。农村合作就属农民5家IO家或一个社村农民自主联合不受村委限制的农村农民组合体,目的是抱团组织生产运输销售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力求获得更好更高的经济效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存在"空壳社""挂牌社"该如何规范?
一是制定"空壳社""挂牌社"的认定标准。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不挫伤农民合作社发展积极性。主要以没有开展生产经营、没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地、没有[_a***_]法律要求的成员、没有内部管理制度、没有按时公布年度报告等为主要衡量标准。
二是明确清理的责任部门。工商质监部门牵头,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务、扶贫移民、农办等涉农部门配合。
三是细化规范措施。***取限期整改、公示公告、注销等手段,注销不是目的,越少越好,规范才是目的,杜绝骗取国家项目资金的情况。同时,评定各级示范社,通过示范引领,以点带面,日趋规范。
关于农业合作社的问题,我简单谈谈我的看法。
国家为了增加农民收入,提倡将农民自愿地组织起来,成立各种合作组织,使分散的土地连成片,以便机械化生产,也可集约化管理。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约土地的投资成本,也可***取新的科学技术指导生产。目的是让农民更好地利用士地***增产增收。于是对组织起来的合作社予以补贴政策。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前些年在我们这里,一下子涌现了各种各样的合作社组织。有养牛养羊的,有农业机械的,有林业种苗合作社,还有种植业合作社。其实质是一些有经济头脑的,胆子大会钻政策空子的人,找了些有这方面基础的农户,办了些证件,有些农户就这样糊里糊涂就成了合作社的成员,几年也不知是为了什么加入到里面,根本谈不上受益。而这些所谓的农机大户,养殖专业户,苗木生产户,还有种粮大户,套取得是国家的补助,肥了自己。
2017年,对低保户的严格审查,我市民政局将部分加入经济组积的合作社成员中的低保户清退,因为注册合作社时有自有资金这一部分。问题就出现了,有很多低保户被清退,找村干部,找乡里问其原因,才知是因为加入了合作组织引起的。有些低保户就道出了真正的原因,于是找到合作社的组织者,要求办理退出手续。当时村民们也才知道原来村里还有如此组织。
国家制定每一项政策,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着想,可往往随之而来的是各种投机取巧人想方设法骗取,象农村新型医疗保险,各种合作社的补贴,就出现了如此多的问题。国家反***这样严肃,却仍有人为了利益而以身试法,不能不让人痛心。我们各个分管的部门,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看来反***应重视基层。
国家富强了,想让人民普惠到一些改革开放的红利,制定了很多利民的政策,也应相应有配套的监督措施,对于一些不合乎规定的合作社组织坚决取缔,对于骗取的补贴予以加倍追回,对那些投机取巧的严肃处理,让党的好政策真正落实。
加快发展农机合作社存在哪些困难?
我国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国农机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组织化、规模化、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为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总体上看,当前我国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地方对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重要型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工作力度不大,扶持措施不够,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缓慢。一些农机专业合作社组织化程度较低,运行不够规范,发展水平不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充分认识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农机专业合作社将农机经营者有效组织起来,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加强农机拥有者和使用者的紧密联结,扩大了农机作业服务规模,提高了机械利用率和农机经营效益,有效解决了农业机械大规模作业与亿万农户小规模生产的矛盾。通过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以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有机统一,促进土地、劳动力、资金、装备、技术、信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有效整合,推动农机农艺结合,加快农业科技应用,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效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利用率。
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有利于促使维修、信息服务与机械使用有机结合,推动大型、复式、高性能机械和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有利于落实政策宣传、农机维修、技术培训、生产组织和安全教育,健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推进农机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有利于把农机手组织起来,提高农机作业的组织化程度,促进新型农民发展。因此,加快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完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有效举措,是推进农业科技进步的有生力量,是提升农机化水平的迫切需要。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清形势,把握机遇,尤其要抓住国家农机具购置补贴大幅度增加,农民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热情高涨的有利时机,认真总结经验,明确工作目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不足5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不足5人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