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供销合作社融资是什么性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供销合作社融资是什么性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供销合作社联社属于什么局?
供销合作社联社,规范的全称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当地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级别为正科级。
主要的职责是:参与研究和实施农村经济改革发展规划,指导辖区内的供销社的改革发展,负责本级合作经济发展和社有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指导和管理辖区内供销社系统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工作,为“三农”提供融资平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指导辖区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负责农村合作经济的指导、服务和协调,推动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与联合,发挥群体联合优势等。
供销合作社属于国家集体形式的供销商业流通企业。从行业上来说,供销社从中央的中华全国供销总社到乡镇一级的基层供销社,遍布全国城乡各地,县供销社为政企合一机构,正科级建制,是全县供销系统的经营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职能,不属于任何局。
供销系统在融资保供稳价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供销系统在融资保供稳价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融资渠道单一:
目前供销系统的融资渠道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缺乏多元化的融资渠道,难以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
2. 保供难度大: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供销企业面临着价格波动、库存积压等问题,保供难度较大。
关联企业内部拆借规定?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
1.《***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_a***_]。”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在答复中,人民银行还对禁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供销合作社融资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供销合作社融资是什么性质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