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清算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清算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制度?
成员账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经济往来情况,籍以处理成员与合作社利益分配关系的专用会计账户。它记载的主要内容有:(1)成员出资情况;(2)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3)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
合作社之所以要为每个成员设立账户,其重要意义在于:
(1)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合作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由此可见,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可分配盈余返还的重要依据,对其核算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成员从合作社获得的经济利益。
(2)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经济责任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合作社解散需要清算时,成员承担的合作社债务,视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多少而定。
(3)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出资额、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7条规定,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因此,只有对成员出资额、与成员交易量(额)进行正确核算,才能合理分配附加表决权。
(4)设立成员账户,汇集相关会计资料,为成员退社时处理财务问题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资格终止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返还可分配盈余或承担亏损和债务。只有加强对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核算,才能保证成员“退社自由”,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三人合伙一个出钱,出钱的如何退出?
?出钱的合伙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退出合伙关系:卖出股份、转让股权或者解散合伙。
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的方式,出钱的合伙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退出合伙关系,例如个人原因、投资策略变化等。
为了保证合伙关系的公平和合法性,出钱的合伙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退出。
首先,出钱的合伙人可以选择卖出自己的股份给其他合伙人或者第三方,以获得退出资金。
这需要与其他合伙人达成一致,并按照合伙协议或者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其次,出钱的合伙人还可以选择转让自己的股权给其他人,即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转让给其他人。
这同样需要与其他合伙人达成一致,并按照合伙协议或者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操作。
最后,如果合伙关系无法继续或者出钱的合伙人无法找到合适的买家或转让对象,出钱的合伙人可以提议解散合伙。
解散合伙需要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并按照合伙协议或者相关法律程序进行操作,包括清算资产、分配利润等。
总之,出钱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卖出股份、转让股权或者解散合伙的方式退出合伙关系,具体选择取决于合伙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清算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清算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