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发展行政干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发展行政干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哪些原则?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以上系2003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当前,我国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政策举措。关系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应立足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从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和稳定农村大局出发,全面理解、准确把握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搞好制度设计,积极稳妥推进,避免走弯路,让农民成为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乡村组织可以对农民的土地流转进行协调和服务,但不能搞强迫命令、行政干预,强制农民流转土地。
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应当在农户之间进行。因此,一般不允许从事农业生产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农村土地流转。一些发达国家、地区也普遍限制非农成分经营农地,如美国、日本有此类规定。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在农民还没有大量转移以前,避免大规模土地兼并,防止大资本排挤小农户,出现严重的社会就业问题。二是避免土地不合理使用和掠夺式经营,造成土地质量下降和生态环境恶化。当前,一些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的积极性较高,但是长期租赁和经营农民的承包地会带来很多隐患,不宜提倡。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主要应当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开发,***取多种形式,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带动农户,不能替代农户。
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流转后的开发利用也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土地、从事掠夺式经营等,以实现农村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流转还必须坚持有偿原则。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户有权从土地流转中获得合法收益,所获得的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农村土地流转是大势所趋,给外出的农民工解决了后顾之忧,也给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规模化发展提供了可能。
农民的承包地流转,其所有权不变,所有权依然是农村村集体的。流转的是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有以下原则需要遵循。
一,必须是农民完全自愿,任何人不能把农民被自愿!农民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给第三方,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己的意愿表达。农户本身不愿意,谁说了也不算!农村集体不能强迫农民,也不能以农村集体的名义把农民的土地流转出去,然后村集体再跟农民签个协议。土地流转协议必须是农民和接受流转的第三方亲自签订。
二,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任何接受土地流转的单位和个人,只能在土地上耕种,不能把农民的土地用来建一些养殖场,大棚房,以及发展林木这些,不能挖塘养鱼等等。原来是基本农田,就接基本农田的要求来!否则追究接收流转方的法律责任。
三,农村土地流转要依法规范开展。依据的法律文件是,2014年11月,两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农业部于2005年3月1日起实行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我国的土地根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发展行政干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发展行政干预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