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挪用资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挪用资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合作社如何和村集体合作?
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弱的地方,合作社可以在诸如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村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合作社的经营者应发挥好个人威望比较高、受到广大群众的信任的优势,积极参与协调村两委干部与普通群众的矛盾。需要注意的是,合作社的经营者不能凌驾与村两委干部之上,也不应越俎代庖。
在村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地方,合作社应积极争取村两委在办公用房、设施设备投入等方面的支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同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地进行经济活动。目前一些村两委干部把合作社等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滥用、挪用合作社的***用于农村社区建设,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合作社的经营者以及村两委干部应清楚地认识到合作社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差异。村两委要在尊重合作社的自***、不干预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承担起支持合作社发展的职责,解决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难题。
合作社可以吸纳村两委干部加入合作社,通过合作社的民主决策机制,使村两委干部以及其他普通成员通过民主的锻炼与熏陶,实现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有条件的合作社可以成立党支部或其他形式的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作用。
农民土地流转补偿村委有权截留吗?
不合法。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流转的补偿金应当直接支付给流转农户。村委会作为街道乡镇各级政府管理的基层组织,是依法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而不是通过截留群众的补偿金来占为己有。如果发现村委会私自截留农民的补偿金,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和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流转是通过农民将自有土地进行流转,向有农业生产能力的农户、农民合作社、规模化经营主体等出租或出让,以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化发展。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金用于其他投资和保障生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不法之徒会以各种方式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其中包括截留农民的补偿金。
不可以截留。
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但是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在流转过程中,农民有权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收益,并且流转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全部支付给承包农户及其继承人。
村委会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不具备在这方面的权力。
此外,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村委会作为管理用地权的单位,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民主程序,拟定授权使用集体土地的决策,并且承包农民必须允许或者同意,所以村委会没有权利截留这部分补偿费用。
相反,村委会应当加强对农民权益的保护,确保农民获得应有的土地流转收益。
农民土地流转补偿村委没有权截留。村委会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决定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所以村委会可以依法提留征地补偿款,但不能截留,如果非法截留的,村民可以向乡、镇的人民***反映情况。
不能截留,如果非法截留的,村民可以向乡、镇的人民***反映情况。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_a***_]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挪用资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挪用资金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