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东死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东死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股东突然死亡,股份怎样退出?
章程有规定依据章程规定解决,无具体规定应当经过公司股东会商议决定。具体分析:
1、如果是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那么法定继承人具有股东身份;如果是具有人合性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法定继承人只有该部分股份的财产权,但不具备正式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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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论该法定继承人是否具备正式股东身份,单方面放弃或出具《股份自愿无偿放弃声明》无效,必须由公司股东会商议决定。
3、即便经过公司股东会商议,认定法定继承人的弃权行为,该部分股份依然需要进行认购和转让。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请注意公司章程是否有其他规定,如果公司章程有其他规定,则可以按公司章程办理。”《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东死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东死亡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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