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股东是否连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股东是否连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股东连带责任最新规定?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恶意逃避债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情况下股东承担破产连带责任?
公司破产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即: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
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正常情况下,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东是不需要承担公司破产的连带责任的,因为法律是规定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责任。
但是有些是特殊情况,一是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且在经营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那么就需要为公司破产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是如果公司债务是有股东提供人事保证担保的,那么公司破产该笔债务不能偿还时股东就需要为该笔债务承担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股东是否连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股东是否连带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