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租赁土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租赁土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村委会租赁土地,这样做他们合法吗?
按照国土***部组织编写的《土地管理法释义》一书的学理解释,所谓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本法规定的经营管理人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所谓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交易方式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所谓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本法规定的经营管理人及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将集体土地交由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对照上述概念,我们不难发现,来信提到的情况无论从内容要件还是从形式要件分析,均符合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构成条件,因此村委会的行为是出租而不是出让,也不是转让。
其次,我们再来分析一下,村委会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违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单纯考虑这条规定,村委会的行为构成违法。但按照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六项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也就是说,***院的文件对现状集体建设流转在政策上已经放宽,因此,按照***院的规定,村委会的行为并不违法。
再其次,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 由于村委会出租的是现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六项的规定,其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因此,对村委会并不能进行处罚。但由于该村四户村民以承包名义进行住房建设,未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无供地批准手续),属于非法建住宅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给行政处罚。
村集体土地租赁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长期租赁的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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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 征地补偿有三大块, 即: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
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 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 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
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 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 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但在分配时, 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 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村小组出租集体土地是否有效?
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最高***认为,该等事宜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租赁合同无效。但是实践中关于该问题的裁判观点并不统一。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租赁土地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租赁土地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