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合作社成员内部交易规定,以及合作社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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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1、(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2、合作社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不同类型的合作社也有不同的经营范围。常见的合作社类型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城市居民社区服务合作社、劳动者技术创新合作社等。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10)如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_百度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章程应当对本社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的办法、程序作出规定。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第九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有法律效力。表明章程的制定取得了全体设立人的一致意见,体现了全体设立人的共同意志。
为什么对成员交易与非成员交易要进行分别核算?
1、为便于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成员账户这种核算方式。成员账户是合作社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以确定其在合作社财产中所拥有份额的会计账户。
2、(2)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其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责任提供依据。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3、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依据成员账户中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的份额,按比例进行分配。
4、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5、成员账户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某些会计核算时,要为每位成员设立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6、如果是企业合并中的一揽子交易的话,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计量;是将每一次取得[_a***_]投资都视同形成了企业合并来处理的,同时是按照所有者权益进行衡量。
合作社成员承担什么责任
成员对合作社承担的责任基本无限责任,即成员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主观: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承担债务。合作社的债权人不能直接追究合作社成员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作社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独立财产,包括成员的出资、公共积累、政府扶持的资金和社会捐助。
法律主观:合伙企业的民事责任在大部分情况下全体合伙人承担债务连带责任。只有当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若是无过错的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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