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落户政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落户政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分红新规定?
农村股权证的分红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村民入股的土地面积进行分红的,还有一种分红的方法就是按人口分红,具体的分红方案也不是国家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持有农村股权证的村民们可以看本地规定的分红政策,有可能没有本地户口,就不能分红了。
一、法律规定农村股权证如何分红?
1、按入股土地面积作为分红,一般来讲农村股份制是指农村土地股份制,因为原来一般农村很少有企业或者其它经营性工商业机构,最大的资产就是土地。所以一般讲农村股份制,都是指的农村土地股份制,农村股份制是在不改变土地产权的前提下,以土地使用权或承包权为主入股,实行集约化经营而获取物质利益的经营制度。
2、另外一种就是指按人口分红的,这个是以农村的集体资产(主要是一些村办集体企业等)再根据债权债务等进行计算量化,再根据全村所有人口进行均分。这个就是按人口作为分红依据的。
根据章程,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有净收益的前提下,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费用后,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实行按股分红。
(1)出嫁女:若嫁本市内,在三个月后取消口粮和分红;若嫁外市,则仍然保留口粮和分红。
(2)户口迁出的:取消口粮,但仍然保留分红。
(3)户口迁入及小孩出生入户的:有口粮,但没有分红。
都江堰落户政策?
一.外地非农业户口在都江堰市落户,需要正当的理由,如结婚,需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个人申请书等材料。
2、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
3、再到都江堰市相关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三.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四.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在农村,但不是农村户口,如何理解?
这个不太可能,户籍的管理权在基层派出所,行政村一级很早就没有管理户口的权限了。
而且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是有严格管理的,你是一个非农业户,户口在派出所不在行政村。
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就是一人双户和一人多户,这种情况在2017年公安机关整顿过,很多一人双户和一人多户已经注销了多余的户口,没有注销的让自己去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如果不注销被查岀要被处罚的。
在农村多年,像你这类很多。
首先要说你是农村户口,属农村非农户。再首先要说一下,非农业户口,和农村非农业户是两码事,非农业户口属城镇户口。
农村非农业户,户口都在农村派出所属农村户口。
以户口确定农民身份与现行法律相悖,与中国传统和世界通行的做法也不一致,最为关键的是以户口确定农民身份不利于乡村经济的振兴;以户口确定农民身份最为直接的理解地方政府为推动地方政策服务。其中,与现行的法律相悖,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原则、程序由法律、法规设定;与传统和通行做法不一致,是指历史上,或者其他地区的农民不因经商办企业而丧失农民的身份。
农民也有知识分子
我国农业人口达到五亿多人,农民仅依靠农用地发展农业生产,农村难以共同富裕;农村经济振兴需要农村充分利用其他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实行共同富裕等,不少群体致富的原因与利用农村土地***有较大的关系,如地产开发商等。社会将农民中的大[_a***_]、公职人员等知识型的农民剥离出农民身份有不当的考虑,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开发建设用地,农村因缺乏人才可能将建设用地转交社会资本开发等;再如农民律师可以有效防止非法拆除等。
农民群体认可与现行法律相悖的做法,即以户口确定农民身份,其原因是:农民仅考虑知识型农民与他们“争夺”承包责任地等农村***;多数农民没有认识到农民***时的困境。如乡村企业可以经批准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社会资本不能单独利用农村建设用地,目前社会资本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民却无法***。农用地实际上利用途径有限,农村致富还是需要利用其他***,如各地征地拆迁并不公布土地补偿费用,多数农民仅接收安置补偿等。
农民身份多样有利于农村经济振兴。《民法典》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目前,农村广泛设立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多数情形是社会资本利用农村农业用地获得***专项补贴等;农民身份倘若多样,社会资本不可能轻易独占各项补贴,而农民仅收取承包地流转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还是需要知识型农民经营,现有农民难以完成致富事业。
第六十九条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
解决户口在农村,但不是农村户口问题的途径:《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根据;《户口管理条例》是准绳。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户口管理条例》是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具体分析如下:
- 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身份为事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以户口确定成员身份没有根据,迁出户口的知识型等农民可以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其成员身份。
- 二是,《户口管理条例》是办理户口登记的法律根据。该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其中,指定的专人,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因此,“协助”应当理解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法定程序表决后,登记机关应当办理。
第三条第五款 农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南京徐剑随笔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落户政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落户政策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