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效率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效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怎么设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此,法律规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理事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进行工商登记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从设立起就明确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设理事长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的,不管合作社的规模大小、成员多少,也不管合作社有无理事会,都要设理事长。 合作社规模较小,成员人数很少,没有必要设立理事会的,由一个成员信任的人作为理事长来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就可以了,这样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合作社是否设立理事会及理事的人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而由合作社章程规定。理事长、理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关,对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行监事是指仅由一人组成的监督机关,监事会是指由多人组成的团体担任的监督机关。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是由全体成员进行的监督,强调的是成员的直接监督。由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设机构。如果成员大会认为需要提高监督效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由合作社在章程中规定。一般讲,合作社设执行监事的,不再设监事会。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等,由合作社章程规定。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
农业合作社还有发展前途吗?谁来接替农村集体化农业?人工费用会不会再次落空?
农村合作社真正启用的很少,大部分都是混迹社会,弄个名号,很多人看别人办合作社,自己也抓紧办一个,问他什么用,其实什么用没有,就是玩,我们村就有好多合作社,基本上都是花钱办的,最少花600元,还有花一千多的,合作社很麻烦,不是拿身份证就能办里面有很多章程,唯一没有花钱的就是我,我可以说这是我们县唯一没有花钱的。
目前土地转租只是摸索阶段,成功的很少,基本都是亏本,这些承包户基本都是不正常的,不是外债累累就是生活贫困,因为包地没有门槛,基本不花钱,一般都是秋后算账,农资产品可以赊销,基本没有什么投资,所以这些人就想着包地,其实自己什么都不懂,全指望雇人,大家都知道种地利润很小,赚的就是辛苦钱,雇人肯定赔钱,目前都是亏本运作。
每年为什么出现很多跑路的现象,原本这些人都没有准备长期干,就想骗点国家补贴,我们河南有个农民900元一亩租的老百姓土地,700元一亩在租出去,一亩地亏200,很多人问为什么,骗去国家补助,家里有很多大型机械,都是国家免费给的,这些人跟爸爸不是种地,完全就是骗子,很多。
以后农民的土地还是有合作组织经营,只是以后会更加严谨,不可能让那些混迹社会的人参与,肯定会进行考察,看看你的实力,看看你的经营状况,不是谁都可以承包,必须找真正的组织,有实力、懂经营的人参与。
现在的合作社是一塌糊涂,什么都没有,就是挂个名号,很多还从事***活动,反正是五花八门,打着合作社的旗号,胡作非为,必须清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大家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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