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份额转让协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份额转让协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的一般规定?
那好吧,支你一招,你们现在写个合伙协议,注明退伙方式,直接加一条可以退伙和除名,你规定好,这样就有游戏规则,先签了,再谈发展,否则退伙。
(我不是教你诈,只是........做人得讲方法,惭愧)
除名退伙、财产份额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2)未履行出资义务;
(4)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按原有份额比例拥有该部分财产份额,但不免除被除名合伙人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对外债务的承担义务。
(二) 合伙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由转让份额吗?
从合伙企业法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人若遇特殊情况确需退伙的,其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它合伙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若其它合伙人不愿购买又不准合伙人退伙的,该有限合伙人才可自由转让自已的份额。
合伙人擅自转让份额有效吗?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三条
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从立法技术上讲,该法条中有“应当”这两字且有“提前三十日”这样明确的时间规定,因此,有限合伙人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是其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转让行为不生效。 从法理上讲,有限合伙体现资合性特征,因此有限合伙人向他人转让财产份额无需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该法条也是对此观点的确认。然而,个人认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对该转让份额是有优先购买权的,从《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条可以得出上述该结论,因此,有限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通知义务是必要的,否则,不生效。附:《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开公司后怎么合理将股份转让给合伙人?
如果要转让股份给你合伙人,首先新增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其股份应当与原合伙人协商达成一致,通常***用增资扩股或原股东股份转让来完成。增资扩股就是增加企业的总股本,由新入伙人认购增加部分股本,其他合伙人的股份比例相应被稀释。股份转让则由原合伙人转让给新合伙人。不管***用哪一种方式,都应在合伙人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进行,并重新签订合伙协议书,并更换企业营业执照。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5、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约定的变更决定书(原件);
6、新合伙人资格证明。如合伙人为自然人的,还需要提交自然人的计生证明;
7、属于原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需要提交转让协议(原件1份,转让协议应当经过公证或见证);
8、向合伙人之间转让财产份额的,还应提交通知其他合伙人证明(原件各1份);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份额转让协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份额转让协议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