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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权利义务
合作社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属于民间组织范畴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是由自愿入股的个人或团体组成的共同体,以共同经营生产活动或提供服务为目的,成员享有和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合作社按照等价交换和不当得利原则经营。合作社鼓励成员共同劳动,以共享收益、共同承担责任。合作社按照各成员的贡献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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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进行的农民自愿联合与合作,不搞土地、农具等资产人社入会,不触动农民的财产权。过去的合作化运动农民一旦加入就很难退出,实际上是限制了农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而农民合作组织坚持自愿原则,农民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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