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法2006年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法2006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种植合作社开发票怎样交税?
农民种植合作社所销售的农副产品是不要交税的,但作为采购单位要抵冲成本做帐,需要出具税务***,可去国税局个人税务大厅开具。 去时要带上村镇两级证明,证明你所销售的事实,带上对方的税号,开具农产品自产自销的税票,无手续费。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领取普通***,对外开具加盖了”农产品销售专用章”***.从2009年起,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整理: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涉农财政性资金,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捐赠收入,暂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村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的支出,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固定资产,分期折旧在税前予以扣除。 4、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5、农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6、农民专业合作社用于临时性生产用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性减免。 以上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苏地税函[2009]11号) 7、自2008年1月1日起,农民个人实际出资(入股)的农民合作组织,其建造的“打工楼”出租收入,按照苏政办发[2006]136号文件规定的综合税率5%征收相关税收。(苏地税函[2009]11号) 8、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8]81号)
合作社是与补贴合作还是与农民合作?你怎么看?
本人2003年春组织成立了湖北第一家农民自己的产业服务组织一一郭家湾村柑桔产业协会,90%柑农都自愿入会,统一购农资,价格比市场价便宜10%以上;统一技术指导,统一防治病虫,节约[_a***_],效果又更好;接着农民自愿入股办了柑桔打蜡加工场,提高销售价值和市场。农民真心欢迎,因为都从中受益了。本来是准备注册合作社,但合作社法还没出台,工商局不受理,只能在民政局注册成立协会,年底省民政厅专门在我区开了推介会。2006年合作社法出台后才转为合作社,但并没有申请补贴。
但现在确实有部分合作社实际并没有农民入股,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合作社,只为补贴而生,相信这种情况会逐步改变。
一哥“合作社人说合作社事”之――莫让“合作”失了味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按照合作制原则通过自愿入股的方式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组建的,是农民自己的合作互助企业。其功能涵盖种植、养殖、加工、销售、信用、服务、消费、餐饮、旅游、文化、体育、教育、养老、***等各个层面,因地而异。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办成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必须按照“***为我、我为***”的合作制理念,真正让农民自愿入股, 真正参与生产销售服务,真正实现民主管理,真正做到合作社全体成员“风险共担、市场共闯、利益共创、平台共享”,真正做成农民自己的“手拉手、肩并肩、心连心”的合作制企业、互助的平台、致富的渠道、共享的团体。
运转正常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要做到“五有”――有牌子(营业执照)、有场地(办公场所)、有规章制度、有(正常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有返利、分红。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在当前形势下有以下几种误区。
一是把社会企业、种粮大户流转土地搞的规模种植类企业注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只收土地流转金,没有真正参与其中。
二是村委或是其他社会组织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农民一定范围的服务、优惠,未真正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三是为争取各类扶持而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
这些“合作社”多数是为了政府各类补帖、项目扶持资金而组建并组织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旦没有了上级扶持资金,多数难以维系,人走社息、土地撂荒,由扶持农民变成坑农害农。
针对这些“合作社”的各类扶持资金问题,建议一是顶层设计时整合各类扶持资金,避免政出多口、钱经多手、重复申报;二是项目申批“主审(人、单位)”终身负责制;三是对项目资金的申报、使用、监督、担责***取“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表决,杜绝农民合作社无农民参与、无合作实际的“***、伪合作社”骗(套)取国家各类扶持资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法2006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法2006年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