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合作社监事会职责和权限?
合作社监事会职责: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合作社必须设立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吗?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关,对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行监事是指仅由一人组成的监督机关,监事会是指由多人组成的团体担任的监督机关。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是由全体成员进行的监督,强调的是成员的直接监督。由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设机构。
如果成员大会认为需要提高监督效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由合作社在章程中规定。一般讲,合作社设执行监事的,不再设监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权由合作社的章程具体规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通常具有下列职权:
①监督、检查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包括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
③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村理事会和监事会职责是什么?
一、理事会应在严格按照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村规民约》的前提下,积极带领村民参与村庄建设、产业培植、农民培训和经济组织建设等各项工作,推进“三个文明”建设。
二、切实履行管理职能,负责村庄规划与实施,积极承担起新农村建设资金筹集管理、工程建设质量监管等职责,逐步完善村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
三、认真听取并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公正合理地协调解决村内的各项矛盾纠纷。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常可以有以下机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经理等。考虑到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不同、经营内容不同,设立的组织机构也并不完全相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一些机构的设置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规定要由章程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兼(担)任哪些职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他们全心全意服务本社成员,并保障本社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失。同时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其中,“有关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各级政府为农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中执行相应公务的人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设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