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储粮用地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储粮用地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粮食储备库用地属于什么性质?
国家粮食储备库的机构性质,按管理权限由所属地机构编制部门认定。如果属于国家投资备战使用应该是公共设施用地,如果是经营性储备应该是商业用地。
这是属于民生的基础项目,一般来说应该是属于划拨用地粮库属于易燃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属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农村合作社种植要多少土地才给补贴?
国家对合作社的惠农政策很多,按照惠农政策的涵盖范围及其特点,这些政策可以分为三大类:优惠政策、补贴类政策、专项扶持类政策。
优惠政策
合作社可以享受土地流转补贴、税收减免、用水用电优惠等优惠政策。
土地流转优惠全国很多地区对合作社土地流转有补贴,比如天津、河北等地流转土地100亩以上用于规模化粮食生产,给予土地流转方一次性奖励每亩100元至200元。
税收减免优惠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等。
用电用水优惠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电力部门对粮食烘干机械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从低执行的政策。
补贴类政策
一般耕地建粮食点可以吗?
答:一般耕地建粮食点不可以。
因为一般耕地是农用地,建设粮食仓库需要商业用地或工业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根据相关条文的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一般耕地建粮食点不可以,一般耕地建粮食点属于改变土地性质,违背了土地的用途管制原则,粮食点属于工商服务业,是粮食交易场所,应该用商服用地,一般耕地变为商服用地,需要经过征用土地手续才能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这需要有建设用地指标,不是随便能用的。
农田储粮大棚违法吗?
在设施类农用地的前提下,农田建储粮大棚违不违法就要看建设的大棚是否符合国家的土地用地标准和用地政策,有没有进行相应的备案手续。如果储粮大棚超出国家规定面积标准或当作如农业经营[_a***_]场所等改变了农用地性质的都是违法的。
题主所提到的农田储粮大棚如作生产农作物粮食临时存放用的属于农业配套设施。这类设施及用地是否违法就要看它是否按照国家的相关用地标准和用地政策,是否办理过相应的用地使用备案。
对于这类农用地设施国家也有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内,如规模化粮食生产南方种植面积五百亩之内,北方种植面积一千亩之内的,临时储粮大棚用地应控制在不超过三亩(含三亩)以内,超过上述面积的临时储粮大棚可适当扩大,但控制在十亩(含十亩)以内。
进行备案的手续不需要按照一般的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手续,而是需要在符合用地政策(是否属于设施农业项目、是否符合其用地标准及要求、是否办理用地使用手续)的前提下进行备案工作。
因此,符合政策规定的农田储粮大棚,首先需要备案,其次要满足政策要求的用地面积标准。在都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农田储粮大棚就是合法的。
没有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但确是设施农业项目用地需求的,要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完成用地的备案手续工作;对于已经办理过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但是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要求的,也要及时进行按要求整改。
对设施农用地使用备案手续不完善的以及整改后设施面积依旧超标的依旧属于违法设施用地,设施依旧属于违法设施,当然行为也依旧属于违法行为。
这类设施的用地标准都是建立在农用地的前提下,要么直接用于生产,要么直接***于生产,要么是农业生产直接配套的,但是如果改变了这个“农用”的前提,用地性质改变了,那么即使是已经通过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备案,设施面积也符合政策要求,这也是违法的。如把临时储粮大棚变为经营类型的粮食存储场所,如收粮点都是不允许的,这类行为已经改变了土地的使用性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储粮用地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储粮用地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