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供销合作社的股金服务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供销合作社的股金服务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供销股金服务社合法吗?
供销股金服务社是合法的。
应该是供销合作社,成立于1953年,他服务于农村,农业和农民,是由当时社员入股,每股三元,每年分红,90年代末,很多基屋供销社破产,但是县区一级还有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股金由联合社负责还本付息,现在可能己经尸清退完了。
供销合作社的股金放贷合法吗?
供销合作社的股金放贷不合法。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
1956年合作社股金证是什么东西?
是1956年合作社社员入社时交纳股金时发给社员的凭证。
合作社是根据互助合作的原则自愿建立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按照经营业务的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
合作社的社员***用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
四十年前的信用社股金证有收藏价值吗?
没有任何价值,因为整个供销合作社的系统基本已经淘汰了,那个股金证现在跟废纸差不多,你根本就找不到能退钱或者分红给你的部门。
证劵不似货币,货币有无形的储藏价值,股金证这类价值极为低廉,而他的兑现价值基本为零。我父亲去世后留下的原供销合作社股权证还有用吗?
供销合作社的性质比较复杂,有的认为是国家机关,有的认为是事业单位,但是可以肯定认为,能够发行股权证的供销合作社应当是企业。从合作社初期形成来看,多数农村地区设有两个合作社,其一,供销合作社,主要是解决农业生产资料问题;其二,信用合作社,主要是解决农业生产的资金问题。不少地区的农村村民仍持有股权证明,但是持有股权的农民并没有真正行使过股东的权利。
合作社是典型的“中间法人”,即,对合作社成员可能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对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以营利为目的。但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理论上对“中间法人“研究不深。就目前而言,理论界对“中间法人”的认识仍为模糊,却认为民办学校、医院是“中间法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理论研究可能就是为既得利益者服务,使得我国的社会矛盾加剧。
就股权证明而言,事实上是指股东身份或者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应当登记在企业的股东名册。需要注意的是,若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股权证明文件仍为有效,但是该股东资格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是,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发行成立后内部发行股权,事实上是增资,是否有效,可能还需要根据增资的法定程序来判断。
可以肯定的是,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原始发行的股权证明,未经破产程序清算,他人持有的股权证明始终有效。合作社的经营人员决定内部增资是否有效可能尚有法律上的争议,其一,经营人员并不是股东,无权作出增资的决定;其二,经营人员作出增资决定事实上试图分得经营的红利,损害合作企业本身的利益。
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真正的股东为国家、集体和个人,其中,集体股东并不是指合作社本身,而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由此得出结论,合作社经营人员决定内部发行的股权,未经批准属于无效的股权,但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就本设问而言,你父亲持有的股权证明,倘若是供销合作社成立之初的股权证明,而该合作社未经破产清算,该股权证明始终有效;该股权是供销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由经营层决定发行,是否有效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司法实践通常认为有效。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供销合作社的股金服务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供销合作社的股金服务部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