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套取资金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套取资金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骗取失业补助金处罚案例?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的合同无效,如何认定?
- 武汉市医保局发布:8起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典型案例, 你怎么看?
- 如何评价「博士生一周内骗取导师十万元科研经费,被开除学籍」?
骗取失业补助金处罚案例?
东莞某公司员工李某于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31日参加工作期间,涉嫌隐瞒就业情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经调查,李某于2019年9月9日向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申领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失业保险待遇2万多元及价格临时补贴1千多元。
经向公司人员询问及相关资料查实如下事实:李某于2019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31日在东莞该公司参加工作。(即李某领取待遇期间实际并未发生失业的情形)
经市人社局对该案件进行查处,责令李某退回骗取的共计2万多元失业保险待遇及价格临时补贴。市人社局对其骗取失业保险的违法行为罚款骗取金额的3倍共计7万多元。
由于该案李某骗取失业基金金额超过6000元,市人社局已将该案件作移送市公安局处理。东莞市第二人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的合同无效,如何认定?
作为银行专家,我给大家讲一些实务操作的关键问题:
1.这个问题中的焦点就是认定为自有资金?如果是自有资金,合同就被承认;如果不是自有资金,是从金融机构套用的资金,那合同就不被承认。怎么判定是否是自有资金呢?
2.这就有一个逻辑的先后问题。如果金融机构放款给你,进入账户后,你马上借款给他人。那***是100%都不承认你是有自有资金的。如果这个账户里混杂了你的收入,支出,还有余额,然后来来往往,过几天,那么***有可能会认同。
3.还有一个关键就是转贷的合同,你的利率有多高?如果在36%之内,***基本上不认可你是***。如果超出,***一定认你是***。所以这就构成了主观的故意和客观的违法。
4.在认定无效后,怎么办?那***会撤销你的原借贷合同,要求借款方返回你的本金。至于利息部分,很对不起,合同都无效了,也没有什么所谓的利息支出,最多最多***会支持同期贷款利率成本。
5.建议不要去套用银行信贷资金,去进行高利放贷,那个风险非常非常之大。你本身只赚了一个利差,但有可能损失了本金,然后你的家庭财务情况有可能一下发生重大逆转。
这世界上偷机者终将被人偷机。我们还是要敬畏因果的报应。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的行为。
如何认定看关键两点:一是认定套取行为,看行为人对***的实际用途,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就属于套取;二是认定高利,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后,以更高利率借贷给他人,就属于“高利”。
武汉市医保局发布:8起打击欺***取医保基金典型案例, 你怎么看?
看到这种新闻,内心觉得悲凉,又觉得见怪不怪了。
觉得悲凉是我们这个社会总有很多人,挖空心思,变着法子去薅国家的羊毛,找社会漏洞,做很多坑蒙拐骗不仁不义之事。
觉得见怪不怪,是因为身边这种事情太多了,多到每天打开新闻,要是不看到这样的新闻,都感觉不习惯的程度。这是何等的悲哀呀。
医保,医药,看病,门诊,这些是关乎着一个社会最基本的民生的东西,也是老百姓完全自己不能把控,而需要一个社会的良知公德和底线的维护的东西。而恰恰是这样的东西,在中国不断被亵渎,不断被侵蚀。
15年我去泰国旅游的时候,当时的行程中安排有参观几个比较特殊的旅游点,其中一个是去泰国皇室的一个药品店。当时负责介绍的是是一个大概70多岁的一个老者,他说着一口流利的汉语。
他说在泰国,你基本上可以放心的买药,只要是路边的药店里买的药品,都是非常低的价格,并且都是真药。他说你在泰国所有电视网站或者报纸杂志上看不到任何药品或者保健品的广告。
泰国国内法律规定所有的药品保健品不能够做广告推销,他说药品是一个国家的良心,因为他是老百姓生命和生活最基本的保证,所以所有的医疗,药品品牌,都只有靠疗效去赢得老百姓的认可。
当时在泰国买了几瓶那种金鳄鱼油,还有那种绿色的那种草药膏,还有给父母带的降压药,效果的确非常好,而且比国内便宜很多。
那反观我们国内,每次我去任何一家药店,只要我不说我明确要什么名称的药,药店里的药师总会给我拿一些从来没听过,而且价格非常贵的药。
例如前两天拉肚子,一般我去药店都会买整肠生或者康恩贝牌肠炎宁,那天我一去,我说要整肠生。一个药师就说,他说你吃我们这个药啊,这个药效果也非常好的,我用多少钱他说只要48块钱一盒。
如何评价「博士生一周内骗取导师十万元科研经费,被开除学籍」?
谢邀
没有什么怎么看,已经触犯法律,属于***类范畴,当然细节很多,绝不会是单一范畴,给女朋友个惊喜,真真是奇葩了,读到博士,难道钱只是你的唯一格局吗?
研究生段,法都不懂,才是最大的悲哀,以后进了社会恐怕也会自埋自己。
博士生果然智力超群,脑洞大开;科研经费果然很好提取,错漏百出
前段时间,有导师剥削学生的劳动力,导致学生走上绝路的新闻,现在,又有博士生骗取导师科研经费的新闻。这些,虽然都只是个别现象,但见微知著,看来,高校,已经需要花一些大力气来进行整顿了。
博士生骗取科研经费,已经涉嫌多项罪名,应该承担法律[_a***_]
据《红星新闻》报道,该博士生“利用技术手段私自伪造其论文指导教师朱万成教授签字和公章,骗取科研经费102181.8元”。那么,该博士生的所作所为,无疑,违反校规,该校开除其学籍,是符合规范的。
但是,该校在处理这件事情上,并没有完全依法,因为,这一***,已经涉嫌违反《刑法》,应当做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大学也非法外之地,违法者,也应受到法律的惩治,才能以儆效尤。
具体来说,该博士生涉嫌违反《刑法》第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罪】第四款“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按照该条的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而该博士生,私刻公章的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所以,依校纪校规,开除学籍,还应交司法机关,予以审判,才能彰显法治的威严。当然,刑罚本身不是目的,对于这种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人,还是应当惩戒结合,不要一棍子打死。
对于国内硕士博士的导师而言,在业内不成文的秘密是:
老师坑学生,老师片骗科研经费,这两件事情是喜闻乐见的。
对于东北大学博士生骗取老师的科研经费这样的案例不多见,但是也不是没有发生的可能。
之前听度博士的朋友说,他们老师科研经费非常多每年都是几千万的经费,这些钱用来买实验仪器或者实验耗材用品等等,实验室一个***兄管理使用这些经费,一般比较小的花费可以自己决定去买就好了,***兄可以决定在哪一家公司购买,所以就会出现一些公司给能够买耗材决定权的人进行返点,这其实一些不为人知的秘密。
学生光明正大的骗取科研经费,第一次听说。
一周能搞10万也是很高能,我估计着他导师怎么也是个亿万boss吧,怎么说也有可能十个杰青、长江之类的、查了一看,导师有一个400万的项目:
听网友评论:
这个学生不是一次套取出来的,原本想给女朋友一个惊喜,没想到是一个惊吓:
年轻人,应该好好读书,不要歪门心思。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套取资金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套取资金案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