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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营与联营的通俗理解?
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当某一企业或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被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则该被投资企业可视为投资者的联营企业。
合营企业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该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必须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决定。
合营是指合作经营,经济实体由个人入股集体经营,如五六十年代的合作社,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有房屋设备工具的使用费折成股参与分红,随着时代发展逐步发展为城镇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是指联合经营,经济实体一般是由两个投资方共同经营,共同分配收益,在八九十年代较多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占有场地优势一方,基本不参加经营,为了保证联营收益将保底费写入协议中。
企业间资金拆借相关法律规定?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条法[1998]13号1998年3月1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在答复中,人民银行还对禁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
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 从以上规定来看,对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以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在处理时一般认定合同或者行为无效,借款方应当归还本金。
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拆借资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第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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