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供销股金服务社是国企还是央企?
是国企,供销股金服务社是供销社按照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收集员工、农民和居民等储户的资金,然后把这些资金信贷放款给借款人生产生活需求,说白了就跟银行差不多,存钱到供销社,供销股金服务社给别人放贷赚取利息。供销股金服务社是供销社(国企)下属公司,所以是国企。
供销合作社股金证能领钱吗?
供销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组织原则,股金证是农民入股供销社的凭证,因此,农民完全可以凭股金证,到入股的供销社申请退股,领取自己的入股资金。股金证是在中国合作社时期,农民入股供销社,而供销社给投资入股社员发的投资凭证。
我父亲去世后留下的原供销合作社股权证还有用吗?
你的这个问题,在这里问也是白问,这里的人,既不了解你所说的股权证的来龙去脉,也不了解股权证的实际情况,所以,你的这个问题,谁也回答不了,能回答你这个问题,能解决你这个问题的,就是股权证上盖公章的那个单位,也就是你接你父亲班工作的那个农资公司了,你可以拿着股权证去找股权证上盖公章的那个单位,也就是你曾经工作的农资公司,他们的回答才是最权威的,他们说有用,说可以拿股权证兑换现金,那你赶紧的把现金兑现到手,你这才是赢了,如果他们说单位现在已经清算解散了,你的股权证也作废没用了,你也只能认倒霉了!
***如你原来工作的农资公司已经解散了,那你只能去找你当时农资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看看他们是怎么给你解答的,他们说怎么办,你就怎么办好?,如果他们说可以在他们那里兑现,你就兑现,他们说已经作废,不能兑现的话,你还是要自认倒霉,这就是说,你就这个股权证也没有用了,如果你原来工作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也已经解散不存在了,那你也别浪费时间去找了!
另外可以去领遣散费了,你还在这里磨叽啥呀,赶紧带着股权证去领遣散费呀,也可能在你去领遣散费的时候,你的股权证也就能给你兑现的,所以,当务之急先把遣散费领到手,顺便也把股权证的的事咨询办理一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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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以前每股是二元,每年有分红(福建以前有保息分红,即最少算银行存款利息,有利润再利润分红,最高不高于年15%),坐标福建,但由于金额小,有的很久都没有分红。但股权是明确的,不要丢了,去发股票的单位核实下。
供销合作社的性质比较复杂,有的认为是国家机关,有的认为是事业单位,但是可以肯定认为,能够发行股权证的供销合作社应当是企业。从合作社初期形成来看,多数农村地区设有两个合作社,其一,供销合作社,主要是解决农业生产资料问题;其二,信用合作社,主要是解决农业生产的资金问题。不少地区的农村村民仍持有股权证明,但是持有股权的农民并没有真正行使过股东的权利。
合作社是典型的“中间法人”,即,对合作社成员可能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对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以营利为目的。但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理论上对“中间法人“研究不深。就目前而言,理论界对“中间法人”的认识仍为模糊,却认为民办学校、医院是“中间法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理论研究可能就是为既得利益者服务,使得我国的社会矛盾加剧。
就股权证明而言,事实上是指股东身份或者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应当登记在企业的股东名册。需要注意的是,若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股权证明文件仍为有效,但是该股东资格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是,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发行成立后内部发行股权,事实上是增资,是否有效,可能还需要根据增资的法定程序来判断。
可以肯定的是,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原始发行的股权证明,未经破产程序清算,他人持有的股权证明始终有效。合作社的经营人员决定内部增资是否有效可能尚有法律上的争议,其一,经营人员并不是股东,无权作出增资的决定;其二,经营人员作出增资决定事实上试图分得经营的红利,损害合作企业本身的利益。
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真正的股东为国家、集体和[_a***_],其中,集体股东并不是指合作社本身,而是指集体经济组织。由此得出结论,合作社经营人员决定内部发行的股权,未经批准属于无效的股权,但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就本设问而言,你父亲持有的股权证明,倘若是供销合作社成立之初的股权证明,而该合作社未经破产清算,该股权证明始终有效;该股权是供销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由经营层决定发行,是否有效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司法实践通常认为有效。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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