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产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产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
农村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农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叫农民生产合作社对吗?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013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农民合作社”的概念,这是根据近年来我国农民合作组织蓬勃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由种植养殖业向加工、劳务、运输、信息、资金、技术和销售等众多领域延伸。随着多种类型合作社的出现,单纯的“专业合作”已经不能涵盖农民合作的内容了,此次中央一号文件使用“农民合作社”这个概念更科学、更全面,除了单纯从事种养业外,农机服务合作社、乡村旅游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等从事二三产业的合作社快速发展,资金互助合作社、土地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富民合作社等提供金融、土地、租赁等创新服务的新型合作社也方兴未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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