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机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机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专业合作社是法人企业吗?
答:农村专业合作社有可能是法人企业。
农村专业合作社有的确实是法人企业,标志是企业性质一栏是(法定代表人),还有的合作社不是法人企业,标志是企业性质一栏是(投资人或者负责人),别看只有一点之差,区别可大了,法人企业有独立的财务,享有依法可以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非法人企业就没有上述权力,财务不独立等等。
不是法人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是法人,但不是企业法人,是非盈利的合作经济组织,它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后,就取得了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企业法人,而是一种新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公司企业法人,也不同于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但它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受法律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出发,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从设立条件、内部机构设置、民主决策方式、责任承担形式、盈余分配机制等方面创设了一整套有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明确了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空白。
不是法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互助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企业法人,而是一种新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公司企业法人,也不同于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但它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一样,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受法律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出发,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从设立条件、内部机构设置、民主决策方式、责任承担形式、盈余分配机制等方面创设了一整套有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明确了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空白。
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指的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此,法律规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理事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进行工商登记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从设立起就明确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设理事长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的,不管合作社的规模大小、成员多少,也不管合作社有无理事会,都要设理事长。 合作社规模较小,成员人数很少,没有必要设立理事会的,由一个成员信任的人作为理事长来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就可以了,这样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合作社是否设立理事会及理事的人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而由合作社章程规定。理事长、理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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