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合作社套取资金的案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合作社套取资金的案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的合同无效,如何认定?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的行为。
如何认定看关键两点:一是认定套取行为,看行为人对贷款的实际用途,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就属于套取;二是认定高利,从金融机构套取资金后,以更高利率借贷给他人,就属于“高利”。
作为银行专家,我给大家讲一些实务操作的关键问题:
1.这个问题中的焦点就是认定为自有资金?如果是自有资金,合同就被承认;如果不是自有资金,是从金融机构套用的资金,那合同就不被承认。怎么判定是否是自有资金呢?
2.这就有一个逻辑的先后问题。如果金融机构放款给你,进入账户后,你马上借款给他人。那***是100%都不承认你是有自有资金的。如果这个账户里混杂了你的收入,支出,还有余额,然后来来往往,过几天,那么***有可能会认同。
3.还有一个关键就是转贷的合同,你的利率有多高?如果在36%之内,***基本上不认可你是***。如果超出,***一定认你是***。所以这就构成了主观的故意和客观的违法。
4.在认定无效后,怎么办?那***会撤销你的原借贷合同,要求借款方返回你的本金。至于利息部分,很对不起,合同都无效了,也没有什么所谓的利息支出,最多最多***会支持同期***利率成本。
5.建议不要去套用银行信贷资金,去进行高利放贷,那个风险非常非常之大。你本身只赚了一个利差,但有可能损失了本金,然后你的家庭财务情况有可能一下发生重大逆转。
这世界上偷机者终将被人偷机。我们还是要敬畏因果的报应。
农村合作社,土地入股有收益,每年分红,合作社打工赚钱,一份土地三份收益,你怎么看?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以土地入股,在合作社打工挣钱,年底分线,这是中国农村将来比较好的一种发展模式,这样农村将不会荒芜土地,不会出现田地无人种,不会出现种出来的产品卖不出去,卖不上价格的说法。
我以我的亲身经历告诉大家,我们一七年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以田地入股,合作社种了六百亩水果,今年已试挂果,每亩收入在三千元左右,去年种了一百亩海椒,一百亩生姜,常年有三十个工人上班,工资每天八十元,以二百五十天计算,一年两万元左右,年底每亩分红二千八百二十元,外出务工的人田地又有了红利分,以前是放荒或无偿送给别人种,六十岁以上的人外面打工不要了的人在家又挣到了钱,所以说这是中国农村今后最好的发展模式。
我是365平凡之路,很高兴诚邀回答本问题。
农村成立农村合作社本身的出发点是非常明智的,好处也多。比如抱团取暖,从种植品种、数量、销售、定价等都有一定的话语权,还能够解决目前农村缺少青壮劳动力而撂荒土地的集中开发使用,也能够把土地规模化生产,有利于现代农业机械化生产,提高劳动效率。
至于农民土地入股收益,每年分红收益,在合作社打工赚钱,一份土地三份收益,看起来非常完美,一个盘活土地,二个解决农村剩余劳力,三个农民收入增加,就这样的模式可以说是我国将来农业的必经之路,也很出路。但就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施行起来还是有很多问题,农民还是有很多顾虑。小主个人认为问题主要出现以下几点:
1、目前我国还比较缺少职业化的农民带头人,目前来说合作社都是以社长的模式为带头人,也不乏在选择社长的时候存在问题。社长本身就是合作社的农民,一辈子生活在农村,虽然有务农的实际经验,但是缺少眼光,思想较保守,市场开发条件基本缺失,所以目前来说,好多合作社只是存在于墙壁上的一张图表,徒有其名,没有真正履行合作社的作用。
2、土地入股有收益,年底分红的前提条件是,合作社在周期内能够赚到钱,如果出现保本或者亏损,那收益只是存在于纸面上的。至于打工赚钱的工资可能在年底的时候能够勉强拿到手,所以说能到手的可能就是工资,影响其它两项的收益因素很多,基本上也拿不到。
3、目前合作社成员构成比较复杂,可能会存在因宗亲等因素影响,搞小团队,损公肥私,损害其它农民的利益。
那要想盘活合作社要怎么做呢?
1、以政府名义引进引进专业化的农业公司承包合作社,要对公司考察,是否有足够的实力、包括资金、技术、销售渠道等,选择一个真正能带领合作社发展的龙头企业。
2、地方***要切实保证好引进的企业能够正常的开展工作,坚决打击故意伤害企业利益,对引进的企业吃拿卡要的恶劣行为。对于是否要当地的管理[_a***_]加入公司,企业说了算,当然企业也会选择一些当地的队长什么的加入公司,毕竟将来和各家庭户协调沟通,还是需要当地管理者。
3、当地的各合作社入股农民要根据企业安排,做好日常交代的工作,以企业的利益为主,不要想着占便宜,杜绝私自把作物拿回家。
农村合作社,土地入股有收益,每年分红,合作社打工赚钱,一份土地三份收益,这其中即利民又利国。
我们首先看农村合作社的必然性:由于现有的土地基本上是分田到户承包经营,农村的可耕地无论大小肥硗都落实到人,分配到户,因此条块分割现象普遍存在,这对丘陵地区的零散山地并没有什么影响,但对于大片的山跟平地、肥沃的河流三角洲及浩瀚的平原地区,又是一种限制因素,无形中增加了统一协调和农业机械化作业的难度,对发展现代农业十分不利,同时也羁绊了农村的快速发展。为了打破这种僵局,变不利为有利,能充分发挥大田优势的农村合作社便应运而生了,它通过土地入股的形式,把分散的地力和人力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为发展大规模高效率农业打下了坚实基础。
其次看它的利民性:合作社是股份制管理,股份收益、红利及打工赚钱,对于社内的农民来讲,不仅是实实在在的利益获得,还可以让他们更省心地享受生活,减少了在种不好收成差和种不对了出现滞销等方面的烦恼;如果有时因为个人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社内打工,也会有所收益,生活上会有基本保障。
第三它有利于国家:我国人口众多,要维持国民的高水准生活,必须要有大量高效优质的农产品产出做基础,因而大规模的、可持续的、现代化的高效生态农业必不可少,农村合作社正好契合了这一点。
由此看来,农村合作社能从小处着手大处着眼,是利国利民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合作社套取资金的案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合作社套取资金的案件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