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关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关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有经理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即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两者必须为同一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农村合作社的章归属谁?
农村合作社的公章要由理事长保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中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是全体社员共同执行有效制度。专业合作社设有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总经理,理事长可以兼任总经理。理事长(总经理)对全体社员负责,现在我们国家每年都有对农业职业经理人免费培训工程,农业职业经理人相当于其他企业的经理,是农业领域的白领。
合作社必须要有一个核心的领导者,要有一个核心的团队。农业职业经理人,可以胜任合作社理事长、经理的工作,农业要发展,必须要有更多的爱农业,学农业,懂农业,投身于农业的新型职业农民投身于农业战线。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兼(担)任哪些职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做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他们全心全意服务本社成员,并保障本社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失。同时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其中,“有关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各级政府为农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中执行相应公务的人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不得兼(担)任哪些职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同时,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农村合作社该怎样管理?
加入农村合作社的成员认真了解和掌握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和法律约束。
合作社成立要根据当地的***扶持政策和科学的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做出规划
第一认真阅读合作社法,理解并掌握。
第三做产品就要合作社成员一起认真讨论怎么干,向什么方向、***取什么方式干,怎么合作怎么入股分红怎么退股都要事先讨论清楚。
只有统一了思想认识,认准了目标,制定了工作计划、措施,群策群力才可能办好合作社。
03年我创办的第一个柑桔合作社,就是先发动骨干力量,然后分头宣传,一周时间400多户柑农要求入社,柑农要求入社是因为跟着你能够节支增收。
合作社就是合作,社员***平等,不能以资本多少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民主推选领头人,没有剥削,是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竞争,人员可以自由流动,国家可以立法保证,符合两个毫不动摇,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关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关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