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含量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含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什么要制定章程?
无规矩不成方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由全体成员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制定是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其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首先,章程规定了某个合作社的具体制度,这些制度不仅涉及每个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更是决定了一个合作社是否能够生存和实现发展这一重大问题。其次,章程有公示作用,有利于债权人、社会公众、政府等利益相关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了解,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外界的监督和服务。第三,制定章程和按照章程兴办合作社是合作社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一项重要依据。因此,制定好章程,并按照章程办事,是办好一个合作社的关键。
1.法律法规需要必须有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就要求合作社在对成员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以营利为目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合作社对成员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对外仍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这一点上,合作社与公司没有差别。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实现盈余最大化,才能实现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也才能更好地实现成员的互助互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账户制度?
成员账户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的、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经济往来情况,籍以处理成员与合作社利益分配关系的专用会计账户。它记载的主要内容有:(1)成员出资情况;(2)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3)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
合作社之所以要为每个成员设立账户,其重要意义在于:
(1)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7条规定,合作社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由此可见,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可分配盈余返还的重要依据,对其核算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成员从合作社获得的经济利益。
(2)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经济责任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5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合作社解散需要清算时,成员承担的合作社债务,视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多少而定。
(3)设立成员账户,可以用来核算成员出资额、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7条规定,出资额或者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因此,只有对成员出资额、与成员交易量(额)进行正确核算,才能合理分配附加表决权。
(4)设立成员账户,汇集相关会计资料,为成员退社时处理财务问题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资格终止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返还可分配盈余或承担亏损和债务。只有加强对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核算,才能保证成员“退社自由”,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含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含量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